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2013年9月30日,新疆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受托人”)发起设立的“长城新盛•财富7号中银城市广场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依法宣告成立。
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向您报告本信托计划2013年9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季度信托事务管理事宜。
本公司对报告全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
开户名称:新疆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
银行账号:1001 2621 2921 3310 613
二、 项目运行情况
(一) 本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本日,受托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谨慎管理,忠实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项目信托文件的规定;
(二) 自本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本日,受托人及时地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对信托资金运用及信托计划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截止至目前,信托资金使用方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受托人没有发现项目有异常情况或者不利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
(一) 本信托计划自成立日,信托资金已经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运用,受托人本着对受益人负责的态度,审慎管理信托资产;
(二) 信托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1.截至本报告截止日,本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为25340万元;
2.截至本报告截止日,根据信托计划的有关合同,受托人实际运用信托资金25340万元,受让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中银城市广场之特定资产收益权;
3.截止本报告截止日,本信托共支付律师费、评估费等信托费用共计5,892,981.27元。
四、期间信托财产收益及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本信托共计收到信托收益10,509,545.79 元。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截止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在管理运用过程中,无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六、其它事项说明
长城新盛信托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严格按照本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规范运作、尽职管理,以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您的受益人账户变更,请尽快到长城新盛信托办理变更手续,以确保及时获取信托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