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项目(第1期)信托单位于2012年12月31日成立,信托规模1100万元,期限12个月。受托人于2012年12月31日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资金人民币1100万元用于济南济商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山东阳光朗乡置业有限公司在购房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收益权。信托利益来源于应收账款本金及利息,本信托计划(第1期)于2013年12月31日结束,因2014年1月1日为法定假日,故本次分配顺延至法定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一、本次分配基本情况
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各类信托单位按照单笔认购/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的年化预期收益率R。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申购某类信托单位金额 |
该类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 |
100万元≤单笔认购/申购金额<300万元 |
R=8.3 % |
300万元≤单笔认购/申购金额<1000万元 |
R=8.5 % |
1000万元≤单笔认购/申购金额 |
R=8.8 % |
本次分配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至信托计划(第1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算头不算尾)共计365天的信托收益及本金。
每份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1元×(1+R×该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天)。
二、认购期利息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认购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全部利息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由受托人在第一次分配信托利益时与信托利益一起交付给受益人”,本信托委托人认购期利息为0.35%/年,认购期利息=委托人认购资金* 0.35%*认购期天数/360。
三、信托利益
每份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1元×(1+R×该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天)。
受托人已按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于本信托项目分配日向受益人预先指定的信托财产分配银行账户以现金形式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受益人自分配报告公布之日起2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受托人将解除相关责任。
特此报告。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