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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宜江南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A类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报告
更新时间:2013年12月31日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山东信托·天同宜江南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2年12月31日成立,该信托计划资金共计12,990万元,分别于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1月11日分两期给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A类(第一期)信托资金6093万元,B类(第二期)信托资金6897万元,各类信托期限为24个月。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各类信托计划届满12个月之日,向各类信托单位分配信托利益。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规及《信托合同》的规定,现就本资金信托计划分配如下: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1、A类信托资金规模:总金额6,093万元,信托单位6093万份;

  2、信托计划类型:指定用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分配次数:第一次;

  4、信托计划存续时间: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

  5、受托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受托事项: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用于向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天同·宜江南”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1、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专户为在保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处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

  2、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四、信托计划收益情况

  根据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受托人将于A类信托单位成立满12个月之日分配A类信托单位享有的信托利益。

  本次分配每份信托单位信托利益=1元×X+1元×24%。其中,X为预期年化信托利益。按照信托合同约定,X为:

  单笔认购/申购资金额

  年化预期收益率(X)

  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

  9.50%

  3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

  10%

  2,000万元以上(含)

  11%

  从2012年12月31日(含)至2013年12月31日(不含),本信托计划存续期为365天。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共实现信托收益6,343,300.00元,认购期共产生利息43.75元。经核算,本次分配给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共20,966,543.75元。分配期间不计利息。

  本次分配将通过信托计划专户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五、特别提示

    本次信托分配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在本信托财产分配报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分配报告无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财产分配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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