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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泰201201号包头市滨河新区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4年04月15日

尊敬的受益人:
《华宸•鸿泰【2012】01号包头市滨河新区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 2014年3月23日到期,信托本金及信托贷款利息已全部按时收回,并对全体受益人如期兑付信托本金和分配信托收益,该《信托计划》结束。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 信托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等有关法规及该信托项目《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现就本资金信托项目清算如下 。
一、信托项目基本情况
1 、信托资金规模:14,920万元
2 、信托资金用途:用于支付包头市滨河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城雅居住宅小区(一期)建设工程款
3 、信托计划类型:集合
4 、信托计划期限:600万元, 2012年3月23日—2012年9月23日
1825万元, 2012年3月23日—2013年3月23日
2500万元, 2012年3月23日—2013年9月23日
9995万元, 2012年3月23日—2014年3月23日
5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信托贷款
6 、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 、信托贷款年利率为: 14.5%
8、信托资金年收益率为:6个月期:[100万元—300万元]7.5% 、【300万元(含)以上】8%;12个月期:[100万元—300万元]8.5% 、【300万元(含)以上】9%;18个月期: [100万元—300万元]9% 、【300万元(含)以上】10%;24个月期: [100万元—300万元]10% 、【300万元(含)以上】11%.
二、受托事项:
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14,920万元,委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信托贷款方式运用于包头市滨河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包头市滨河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城雅居住宅小区(一期)建设工程款。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了《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是信托受益人。
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1 、信托资金管理情况
按照《 信托计划 》和《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贷放给借款人包头市滨河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用于支付包头市滨河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城雅居住宅小区(一期)建设工程款,受托人与借款人于2012年3月21日签定了《 信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为:HXX1JXD2012078)。信托贷款本金于到期日一次性偿还 ,贷款利息按季上结。贷款年利率合同约定为14.5%。还款资金来源为包头市滨河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收入。贷款保证措施:一、内蒙古高新控股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本息到期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二、内蒙古众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拥有的“居然之家”未来十年租金收益权为该笔贷款本息到期偿还提供质押担保;三、内蒙古众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拥有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139号房产,评估价值30041.26万元的土地及地上房屋(8721.4平方米土地、19831.54平方米地上建筑物)为该笔贷款本息到期偿还提供抵押担保。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为该《信托计划》开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 、信托收益实现情况
本项目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共实现信托收入38,406,588.32元 。
3 、信托财产所承担的费用、税金情况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共计发生各项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金为9,816,070.82元 。其中:信托手续费9,760,220.83元;印刷费41,380.00元;律师、咨询费5,000.00元;印花税7,460.00元;银行结算费2,009.99元。
4、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在信托计划期内,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28,590,517.50元。其中:于2012年9月23日分配信托收益249,902.84元;于2013年3月23日分配信托收益15,620,603.12元;于2013年9月23日分配信托收益1,277,373.44元;于2014年3月23日分配信托收益11,279,513.88元;于2014年4月3日分配信托收益163,124.22元。
四、信托财产清算
2012年9月23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信托本金 6,000,000.00元;2013年3月23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信托本金 18,250,000.00元;2013年9月23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信托本金 25,000,000.00元;2014年3月23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信托本金 99,950,000.00元;。2014年4月2日,公司注销信托专户。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解除,该信托项目终止 。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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