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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蒙荣回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管理报告(2014年一季度)
更新时间:2014年04月21日

尊敬的受益人: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设立了“华宸•金石蒙荣回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信托项目分为三期。其中第一期于2012年12月28日成立,第二期于2013年6月20日成立,第三期于2013年7月12日成立。作为受托人,现就本信托成立至2014年3月31日的信托事务向受益人报告如下,并为报告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报告书中的内容由本信托的受托人负责解释。
一、信托计划概要
1、信托计划成立日:2012年12月28日
2、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23,000万元
3、信托计划期限:一期13,000万元,2012年12月28日——2013年12月28日;
二期10,000万元,2013年6月20日——2014年6月28日
三期7,000万元,2013年7月12日——2014年6月28日
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
在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信托专户的开户银行为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中山支行, 账号为0213 6012 2000 0000 0227 79。
三、信托资金的运用
受托人与借款人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将信托资金全部贷放给借款人,专门用于借款人开发建设的回民区新街坊棚户区改造项目。受托人以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扣除信托财产管理费用以及受托人报酬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兑付信托本金。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进行。
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回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商,成立于1997年7月11日,注册地址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呼市卷烟厂南500米处),办公地址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甲25号,注册资金34,66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石晓军(身份证号码:150104196801070537)。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具有房地产开发贰级资质。回民区新街坊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西北部,紧邻新华西街回民区政府。南临新华西街,北至光明大街,东邻巴彦淖尔大街,西至呼钢东路。项目所在区域原属呼钢生活区和厂区。回民区“新街坊”项目建设住宅面积131,653平方米,商业用房6,563平方米,办公用房5,367平方米,地下车库及人防建筑面积12,958平方米。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单位总体项目开发安排,本项目已于2010年开始实施征地拆迁、规划设计等工作,并于2011年3月主体工程开工建设,计划于2013年6月竣工并交付使用,已于2012年6月达到预售条件开始预售,计划2015年完成全部销售工作。
四、信托计划的管理
1、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的管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并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3、截止2014年3月31日,信托计划资金无任何挪用情况发生,项目按照有关信托文件运行正常,且没有发生能够影响信托财产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五、信托财产收益情况
截止2014年3月31日,本计划信托资产总计300,545,442.01元,其中货币资金545,442.01元,客户贷款300,000,000.00元;信托负债合计为2,067.40元;信托权益合计300,543,374.61元,其中未分配利润543,374.61元。贷款利息分两部分计算,其中6%的部分项目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上结,其余9%按半年结算。截止2014年3月31日,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入共计36,941,622.66元,全部为利息收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受托人报酬16,474,736.12元,印花税15,000.00元,银行托管费45,500.00元,差旅费61,573.80元,律师费7,000.00元,银行结算费354.80元;已分配信托收益19,794,083.33元,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润为543,374.61元。
六、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
1、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控制措施:
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此次贷款采用以下担保方式:
①抵押:金石蒙荣以其合法持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阿拉善北路新街坊小区的住宅房地产和商业房地产(3号住宅楼、20号住宅楼、21号住宅楼以及2号商业楼)为其信托贷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新街坊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HXX5JDY2012518。
②抵押:金石蒙荣以其合法持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5号建筑总面积7055.68平方米的商品交易中心房产(《房屋产权证》编号包括: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2140364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2140363号)为其信托贷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HXX5JDY2012521。
③抵押:金石蒙荣以其合法持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东街12号金石蒙荣公司1号楼2层及3层建筑总面积6964.21平方米的商业房地产(《房屋产权证》编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09130798号)为其信托贷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HXX5JDY2012519。
④保证:金石蒙荣控股股东金石蒙荣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为金石蒙荣信托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 证 合 同》,合同编号为HXX5JBZ2012525。
⑤保证:金石蒙荣实际控制人石晓军、哈斯苏亚拉为金石蒙荣信托贷款本息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HXX5JBZ2012524。
2、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受托人制定严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以有效降低信托计划管理风险。
七、信托经理情况
受托人原指定下列人员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廖年生、吕游。因公司内部员工工作岗位变动,信托经理变更为廖年生、杨毅。
八、重大事项披露
1、报告期内无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情况。
2、报告期内无影响信托计划安全和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3、第一期信托本金按计划应于2013年12月28日结束,经贷款企业申请,根据《华宸•金石蒙荣回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六条6.2款“信托计划各期期满后,如金石蒙荣不能依约偿还贷款,则信托计划可不经召开受益人大会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12个月期信托计划预计延期6个月。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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