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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泰(2011)01号乌兰察布市集宁供热二期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管理报告 (2014年1季度)
更新时间:2014年04月23日

尊敬的受益人: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设立了“华宸•鸿泰(2011)01号乌兰察布市集宁供热二期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作为受托人,现就本信托2014年1季度的信托事务向受益人报告如下,并为报告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报告书中的内容由本信托的受托人负责解释。
一、信托计划概要
1、信托计划成立日:2011年11月10日
2、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5000万元
3、信托计划期限:2年期2100万元;3年期2900万元
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
在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在当地为本信托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信托专户的开户银行为中行呼和浩特市如意四纬路分理处,账号为1524 1466 5280。
三、信托资金的运用
受托人与借款人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签订了《信托借款合同》。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资金向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发放贷款,用于集宁区集中供热二期工程项目。受托人以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扣除信托财产管理费用以及受托人报酬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计划期满,受托人以借款人偿还的借款本金,兑付信托本金。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进行。
四、信托计划的管理
1、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的管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并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3、截止2014年3月31日,信托计划资金无任何挪用情况发生,项目按照有关信托文件运行正常,且没有发生能够影响信托财产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五、信托财产及收益情况
截止2014年3月31日,本计划信托资产总计30,230,811.59元,其中货币资金1,230,811.59元。客户贷款29,000,000.00元。另21,000,000.00元本金已按时兑付。信托负债为0元,信托权益合计30,230,811.59元,其中未分配利润1,230,811.59元。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入共计15,284,038.85元,全部为利息收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营业费用为4,741,576.70元,其中受托人报酬4,733,139.59元,律师、咨询费3,000.00元,印刷费1,600.00元,印花税2,500.00元,银行结算费1,337.11元。已分配信托收益9,311,650.56元。
六、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
1、信用风险的控制
根据尽职调查分析,随着集中供热二期项目的建成投入运营,集宁热力公司未来几年的营业收入将会大幅提升,2011年至2014年四年间共可实现供热费收入111,433万元,公司经营性现金流稳定,足以覆盖信托贷款本息,可用来还款的利润及折旧合计达到10099万元。该公司履约意识较强,信誉良好,出现信用风险的可能性较小。
2、保证人风险控制
为了有效控制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信托财产安全,内蒙古日信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信托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该公司资产规模较大,经营稳健,担保实力较强,有能力在信托贷款发生风险时履行代偿责任。
3、管理风险的控制
为加强项目管理,受托人将严格要求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公司按照项目建设规划,全力推进项目后续工程尽早完工并投入使用,严格操作流程,设定监管账户,逐笔审批支付信托贷款资金,保证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完善贷后跟踪管理,努力防范管理风险的发生。
受托人制定严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以有效降低信托计划管理风险。
七、信托经理情况
受托人指定下列人员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范永胜、秦立东。
八、重大事项披露
1、报告期内无信托执行经理变更情况。
2、报告期内无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情况。
3、报告期内无影响信托计划安全和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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