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依据《山东信托·信元民生第【15】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适用于第1期信托单位投资者)》的约定,鉴于我公司发起设立的山东信托·信元民生第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期A11、B11类信托单位)已于2014年7月16日满足全部成立条件,现正式公告该类信托单位成立。
本信托计划(第1期第1期A11、B11类信托单位)委托人申购了本信托计划项下第1期A11、B11类信托单位15000万份,募集信托资金15000万元整。第1期A11、B11类信托单位期限为不超过18个月,满6个月可以提前赎回,自第1期A11、B11类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资金保管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