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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俊安煤焦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4年07月23日

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信托?工商企业(俊安煤焦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本信托计划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20000万元,

其中:A,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

B,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分为两个信托期限,

其中:A:一年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止;

B:二年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止。

预计信托年收益率:本信托计划按信托期限和委托人认购资金不同,分别设置收益率:

其中:一年期,①单笔资金200万元以下,预计信托年收益率7.8%;②单笔资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预计信托年收益率8.2%;③单笔资金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预计信托年收益率9.0%;④单笔资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预计信托年收益率9.6%;⑤单笔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预计信托年收益率10.2%。

二年期,①单笔资金200万元以下,预计信托年收益率8.0%;②单笔资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预计信托年收益率8.6%;③单笔资金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预计信托年收益率9.5%;④单笔资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预计信托年收益率10%;⑤单笔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预计信托年收益率10.6%。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2年5月25日至2012年6月24日,信托计划于2012年6月20日提前生效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2000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津信托?工商企业(俊安煤焦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向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补充俊安煤焦公司采购焦煤所需的流动资金。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姓 名 白 斌 年 龄 36岁 学 历 研究生学历
职 称 所在部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五部
简 介
2000年至今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部,从事信托资金业务,具有丰富的信托财产管理经验。管理的信托项目包括:天津中新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天津中新建业投资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天津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滨海名都”商业物业租金收益权(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第八条约定:“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专户利率计息,信托专户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在支付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根据加入本信托计划单笔资金的金额不同,受益人享有不同的预计收益率:

A: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税前年收益率为7.8%;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税前年收益率为8.2%;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税前年收益率为9.0%;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税前年收益率为9.6%;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税前年收益率为10.2%。

B: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税前年收益率为8%;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税前年收益率为8.6%;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税前年收益率为9.5%;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税前年收益率为10%;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税前年收益率为10.6%。”

《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总收益扣除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中(1)、(4)项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金后,超过受益人可获得的预计信托收益部分作为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一)截至2013年6月25日,本信托计划(一年期)运作期满。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本信托计划(一年期)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二)截至2014年6月25日,本信托计划(二年期)运作期满。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本信托计划(二年期)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一)受益人收益情况:

1、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止。

⑴本信托计划(一年期):受托人根据受益人认购资金不同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7.8%、8.2%、9.0%、9.6%、10.2%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支付收益金额共计:9,792,796.67元[其中:①信托收益9,779,972.23元;②推介期利息12,824.44元]。

⑵本信托计划(二年期):受托人根据受益人认购资金不同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0%、8.6%、9.5%、10%、10.6%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支付收益金额共计:9,607,003.88元[其中:①信托收益9,594,024.97元;②推介期利息12,978.91元]。

2、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止。

本信托计划(二年期):受托人根据受益人认购资金不同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0%、8.6%、9.5%、10%、10.6%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支付信托收益金额共计:9,462,600.00元。

(二)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共计提取15,093,077.96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

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天津信托?工商企业(俊安煤焦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2014)第02002号]

九、信托财产支付:

(一)本信托计划(一年期):

支付信托财产的内容包括两部分:(1)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在2012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25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按照《信托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受托人于2013年6月25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受益人(一年期)的信托财产直接划至相应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本信托计划(二年期):

支付信托财产的内容包括两部分:(1)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在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6月25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按照《信托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受托人于2014年6月25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受益人(二年期)的信托财产直接划至相应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十、声明

截至2014年6月25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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