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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镇化建设(二十期)泰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四)
更新时间:2014年07月28日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江苏城镇化建设(二十期)•泰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或本信托)已于2013年8月23日正式成立并生效。江苏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本信托事项。根据信托文件定期信息披露的约定,现将本信托计划自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信托情况简介

  1、委托人:“江苏城镇化建设(二十期)•泰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

  2、受托人: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

  3、受益人:“江苏城镇化建设(二十期)•泰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

  4、信托财产规模及信托期限

  本信托总规模实际为人民币49300万元,分两次推介及募集。第一次实际募集F1类信托单位20000万元,第二次实际募集F2类信托单位29300万元。

  本信托项下F1类、F2类信托单位的信托期限均为24个月,自各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之日起计算。具体如下:

  F1类信托单位的信托期限自2013/8/23~2015/8/23日;

  F2类信托单位的信托期限自2013/9/27~2015/9/27日。

  5、信托计划专用账户情况

  信托计划资金保管账户:指江苏信托在保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泰州分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计划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户 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泰州分行

  账 号:12810153820000030

  6、信托类型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江苏城镇化建设(二十期)•泰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的要求,以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由借款人用于其流动资金周转。

  7、信托财产的保障措施

  为担保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泰州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苏信托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江苏信托签订《保证合同》。

  二、信托资金管理运作情况

  1、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单独开立了信托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簿进行管理和核算。

  2、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过程中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和适时性的原则,制订了相应的制度,并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信托项目管理、信托资金管理和稽核监管部门及相应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3、报告期内,借款人及担保方的财务、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涉及诉讼事项,未发生可能影响本信托事项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

4、截至本报告期,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管理正常。报告期内,本信托计划未发现风险隐患。受托人将随时关注借款人、担保方的经营和财务变动情况,严控风险。

  三、信托财产收益及信托收益分配状况

  本计划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为贷款方式,合同贷款利率为8.3%(年),贷款期限为两年,自每笔贷款放款之日计算,其中20000万元信托资金的贷款期限为2013年8月23日~2015年8月23日,29300万元信托资金的贷款期限为2013年9月27日~2015年9月27日。两笔贷款的结息日为自每笔贷款放款日起满12个月之日,本报告期内,借款人无信托贷款利息支付发生。

  根据信托文件之约定,本报告期内无信托收益分配事项。

  四、其他

  1、无信托执行经理变更情况

  2、无涉及诉讼或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况

  江苏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本信托计划财产,将继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审慎处理本信托计划的各项事务。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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