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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武清开发区三期北区建设项目)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4年07月29日

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信托·基础设施(武清开发区三期北区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20000万元(其中:一年,募集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一年半,募集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两年,募集金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3日止。

预计信托收益率:

序号 认购资金档次 (一年)年收益率 (一年半)年收益率 (二年)年收益率
1 100万元≤单笔资金<300万元 ----- ----- 8.00%
2 300万元≤单笔资金<500万元 8.00% 8.40% 8.80%
3 500万元≤单笔资金<1000万元 8.20% 8.60% 9.00%
4 1000万元≤单笔资金<2000万元 8.20% 8.60% 9.50%
5 2000万元≤单笔资金 8.20% 8.60% 10%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2年7月6日至2012年7月12日止,信托计划于2012年7月13日生效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2000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津信托·基础设施(武清开发区三期北区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总公司发放贷款。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本信托计划由尹金铭同志担任信托经理

姓 名 尹金铭 年 龄 56岁 学 历 大专
职 称 经济师 所在部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一部
简 介
1980年至今供职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部门,从事信托资金业务,具有丰富的信托财产管理经验。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第八条约定:“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专户利率计息,信托专户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在首次分配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合同(一年)》第十五条约定:“根据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不同,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8%;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8.2%。”

《信托合同(一年半)》第十五条约定:“根据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不同,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8.4%;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8.6%。”

《信托合同(二年)》第十五条约定:“根据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不同,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8%;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8.8%;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9%;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9.5%;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含)以上的,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10%。”

《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总收益扣除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中(1)、(4)项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金后,超过受益人可获得的预计信托收益部分作为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截至2014年7月13日,信托计划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一、受益人收益情况:

1、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2013年7月13日止

㈠受托人根据金额起点的不同分别按照税前8.0%、8.2%为该计划(一年)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信托收益金额3,205,550.00元(其中:①支付信托收益3,200,000.00元;②推介期利息5,550.00元)。

㈡受托人根据金额起点的不同分别按照税前8.4%、8.6%为该计划(一年半)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3,365,700.00元(其中:①支付信托收益3,360,000.00元;②推介期利息5,700.00元)。

㈢受托人根据金额起点的不同分别按照税前8.0%、8.8%、9.0%、9.5%、10.0%为该计划(二年)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9,958,515.00元(其中:①支付信托收益9,945,600.00元;②推介期利息12,915.00元)。

2、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

受托人根据金额起点的不同分别按照税前8.4%、8.6%为该计划(一年半)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1,680,000.00元。

3、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3日止。

受托人根据金额起点的不同分别按照税前8.0%、8.8%、9.0%、9.5%、10.0%为该计划(二年)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9,945,600.00元。

二、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共计提取10,497,270.21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天津信托·基础设施(武清开发区三期北区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2014]第2003号)


九、信托财产支付:

支付信托财产包括二部分:(1)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自2013年7月13日至2014年7月13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于2014年7月13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分配的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帐户内。


十、声明

截至2014年7月13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证券投资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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