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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资产(庞大乐业租赁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事物管理类)26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4年07月30日

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信托·特定资产(庞大乐业租赁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事物管理类)2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494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4年7月30日止

预计信托年收益率:6%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2013年7月22日至2013年9月1日,信托计划于2013年7月30日提前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494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津信托·特定资产(庞大乐业租赁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事物管理类)26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购买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持有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姓 名 白斌 年 龄 37 学 历 研究生
职 称 经济师 所在部门 信托业务五部
简 介
2000年至今供职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部,从事信托资金业务、信托资金贷款业务,以及股权投资、受益权收购、融资租赁等业务,具有丰富的信托财产管理经验。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7.2.6款约定:“本信托计划成立或受托人宣布开放募集成功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受托人指定账户之日至认购/申购确认日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计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将在认购/申购确认日后进行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时支付给对应的委托人。”

《信托合同》8条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可以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第8.1条的约定进行转让,可以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第8.2的约定进行回售。

回售程序:本信托计划在回售申请期内每个回售申请期均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6个月之对应日前第20工作日(含)起至该对应日前第15工作日止,委托人需要回售的,应按受托人要求提供填写签字的回售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机构投资者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和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受托人确认后在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回售资金划入受益人指定银行帐户。”

《信托合同》14.2.2款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的固定费率为0.8%/年,按日计提,每日计提的受托人报酬=0.8%/360×当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实际存续的信托资金总额。

受托人将在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收取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已计提但尚未收取的信托报酬。”

《信托合同》15.1条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为6%。受益人将依据其签署的《信托合同》载明的信托单位份额,享有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预期信托收益及预期信托利益:

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受益人已实际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

M=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

N=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

i=M至N期间的任意一日;

Ti=受益人在第i日实际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

R=受益人的年化预期收益率6%

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受益人实际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

《信托合同》15.3条约定:“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以货币资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如下顺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支付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各项税费(如有);

(2)支付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

(3)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上限为根据本《信托合同》第15.1约定计算的该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金额。

(4)根据本《信托合同》第14.2条约定支付受托人报酬

(5)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支付代理推介费和财务顾问费”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截至2014年7月30日,本信托计划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16.1(11)(a)款的约定,本信托计划宣告终止。按照《信托合同》15.3.3的约定,受托人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计划终止分配。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一)、受益人收益情况:

⑴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

受托人按信托年收益率6%为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1,482,000.00元。

⑵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

受托人按信托年收益率6%为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113,063.01元。

(二)、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共计提取217,275.55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按照《信托合同》16.4的约定,本信托计划涉及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清算报告等文件均无需审计

九、信托财产支付:

支付信托财产的内容包括二部分:(1)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在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7月30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于2014年7月30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的信托财产直接划入相应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内。

十、声明

截至2014年7月30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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