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人:
“2011年中诚信托-物华天宝保利9号艺术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3年7月29日提前终止。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2011年中诚信托-物华天宝保利9号艺术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1年7月29日正式成立,受益人自2011年7月29日起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计划资产规模人民币11830万元,预计期限为30个月(含6个月缓冲期)。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认可的投资顾问及真品鉴定专家对标的艺术品所进行的鉴定评估的结果,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集合起来购买经委托人认可的投资顾问及真品鉴定专家所鉴定评估的标的艺术品,并由北京卷石轩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回购标的艺术品,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
二、 信托计划的管理
按照《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我公司为信托计划开立专用银行账户,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同时指派信托经理对项目进行专职跟踪管理,并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
三、信托净收益及分配
信托计划共产生信托收入总计36,857,228.80元,其中:艺术品回购收益为36,852,670.83元,存款利息收入为4,557.97元。
提取信托费用16,859,040.32元,其中:(1)固定信托报酬4,564,976.00元,浮动信托报酬65,502.18元;(2)银行托管费469,004.38元;(3)固定银行代理手续费4,221,039.45元,浮动银行代理手续费65,502.17元;(4)固定艺术品保管费1,188,795.83元,浮动艺术品保管费32,751.09元;(5)固定投资顾问费5,943,979.17元,浮动投资顾问费98,253.26元;(6)保险费192,000.00元;(7)律师费8,000.00元;(8)印刷费5,980.00元(9)其他共计3,256.79元。
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731天,应向受益人应分配信托净收益为19,998,188.48元,已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净收益为13,651,442.48元。本期(即最后一期)应分配的固定信托净收益为6,281,243.83元,浮动信托净收益为65,502.17元,固定信托净收益的分配、浮动信托净收益与信托本金的返还将同时进行,募集期利息共计36,146.00元已分配至受益人,清算期利息共计17,450.54元将于本期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四、信托财产的返还
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为信托财产返还时间。受托人按照本清算报告说明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汇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中。
五、其它事宜
若自本清算报告在我公司网站向受益人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益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 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