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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清算分配报告
更新时间:2014年06月25日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清算分配报告

尊敬的委托人及受益人: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信托”)作为受托人于2013年6月9日发起设立的“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4年6月9日终止。国元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终止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一、信托计划名称: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10000万元。

三、信托计划期限:12个月。

四、信托计划生效日:2013年6月9日成立。

五、信托资金的运用:我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以受托人名义受让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渤海租赁”)与承租人兖州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城投”)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的租金应收账款债权。惠民城投在信托期限内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计划向我公司偿还债务,于信托期满时清偿全部债务。到期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归属受益人。

六、信托收益分配:惠民城投按期将债务清偿价款转入本信托计划在银行开设的信托专户。国元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信托收益终止清算分配,按受益人缴付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七、信托资金保管银行:本信托计划由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作为保管人。

第二部分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

一、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国元信托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单独开立信托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国元信托作为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相关的信托事务处理。国元信托项目管理人员根据掌握的融资单位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结合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按季制作《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季度管理报告》,并向银监局、委托人(受益人)报告。

二、信托财产运用情况

国元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于信托计划成立当日将募集的信托资金10000万元全额划入天津渤海租赁的账户。天津渤海租赁已出具了收到上述款项的收款回单。

第三部分 信托财产收益及信托收益清算分配情况

本信托计划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惠民城投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清偿价款。截至2014年6月9日,本信托计划专户共收到惠民城投支付的清偿价款111,500,000.00元。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如期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108,307,208.40元,支付信托税费(包括银行代理手续费、银行保管费、印刷费、印花税、法律意见书文书费、账户管理费、项目评级费等)和受托人信托报酬合计3,214,391.31元。

第四部分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依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期满,信托目的实现,信托终止”。国元信托于2014年6月9日向各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含推介期利息)、返还信托本金。

二、信托财产清算

国元信托依照信托文件约定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报告在公司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进行公告,报告给委托人和受益人。

三、信托财产的归属与分配

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根据清算结果,受托人已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总额的比例分配信托财产,并划入受益人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五部分 声 明

至信托计划清算之日,国元信托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信托计划的运作,依照《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等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委托人、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15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就本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对“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责任。

特此声明。

客户服务电话:0551-62624999 62623777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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