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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事务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4年08月12日

黄山市徽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债权投资

集合信托计划信托事务清算报告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信托”)于2012年6月26日设立“黄山市徽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4年6月26日终止。国元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一、信托计划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实际运行期限为24个月,自2012年6月26日至2014年6月26日。

三、信托计划生效日

本信托计划于2012年6月26日成立并生效。

四、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10000万元整。

五、信托计划受托人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六、信托资金的运用

国元信托于本信托成立当日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由多个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信托资金集合使用,以受托人名义用于受让黄山市徽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国投公司)的应收债权。信托期内黄山市徽州区财政局按计划偿还债务,并于信托期满时清偿全部债务。

保障措施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担保集团)为徽州区财政局按期清偿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七、信托收益分配

    ①信托收益分配:自信托计划成立并生效之日起,分别于2012年12月5日、2013年12月5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托收益预分配;

    ②信托计划终止时,进行信托财产清算,向受益人分配全部的信托收益。受益人以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收益。

八、按照有关规定,受托人已在建行合肥四牌楼支行开设信托财产保管专户(账号:3400146460805913988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为本信托财产保管银行。

第二部分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

一、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国元信托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单独开立信托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国元信托作为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相关的信托事务处理。项目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国家相关经济政策,关注政策变化及市场波动对黄山市徽州区财政收入影响程度,掌握徽州区财政收支等相关指数,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制作信托资金季度管理报告,并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向银监局、委托人(受益人)报告。

二、信托财产运用情况

    本信托成立当日国元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10000万元全额划入国投公司账户,用于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债权已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完成转让。债权转让资金用于丰乐河(西溪南桥-临河桥)综合治理项目。信托存续期内,没有出现危及信托财产安全的风险因素。

    徽州区财政局已按《债务清偿合同》约定清偿全部债务,本信托计划如期终止。

第三部分  信托财产收益情况

一、截至2014年8月5日信托专户销户清算完毕,本信托计划累计实现债权投资收益26,361,111.12元,推介期利息779.99元,信托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4,424.23元,共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及推介期利息19,634,779.99元,支付信托管理费用404,627.00元、受托人报酬6,326,908.35元。其中:2012年12月5日进行信托收益首次预分配,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及推介期利息4,357,914.22元;2013年12月5日进行第二次信托收益预分配,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9,817,000.00元;2014年6月26日进行清算分配,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5,459,865.77元,并返还信托本金100,000,000.00元。

二、国元信托于2014年6月26日信托终止后将信托财产本金及信托收益转入受益人信托受益账户。

第四部分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依据《黄山市徽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信托期限届满”,信托终止。国元信托于2014年6月26日终止本次信托计划。

二、信托财产清算

    本信托计划于2014年6月26日终止,于2014年8月5日销户清算完毕。国元信托依照信托文件约定出具清算报告,并将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在公司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进行公告,报告给委托人和受益人。

三、信托财产的归属与分配

依据《黄山市徽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根据清算结果,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分配信托财产,并划入受益人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五部分     

 至2014年6月26日,国元信托遵从《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信托计划的运作,依照《黄山市徽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

    委托人、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10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就本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对《黄山市徽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责任,特此声明。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八月一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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