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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添金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4年08月29日

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蔚蓝添金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16670万元(其中:优先资金15000万元、次级资金167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

预计信托收益率:①优先受益人预计信托年收益率8%、9%、10%②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8月2日,信托计划于2012年7月31日提前生效并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16670万元(其中:优先资金15000万元、次级资金167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蔚蓝添金2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苏光伟先生认购的2100万股零七股份定向增发的股票受益权。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本信托计划由沈菲同志担任信托经理

姓 名 沈菲 年 龄 36岁 学历 博士
职 称 中级经济师 所在部门 信托业务九部
简 介
2005年进入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信托投资部信托经理,熟悉各种金融 工具,具备较为丰富的信托产品开发设计与管理经验。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第10.5条约定:“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专户利率计息,信托专户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向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时一并支付。”

《信托合同》第十六条受益人预计收益:

16.1优先受益人的预计收益计算方法

优先受益人的预计收益以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合同金额为计算基数,根据加入信托计划单笔资金的金额不同,受益人享有不同的预计收益率。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税前年收益率为8%;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9%;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税前年收益率为10%。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收益采取货币资金方式分配。信托计划成立1年后,受托人向优先受益人支付第一年的信托收益,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将第二年的信托收益与信托本金一并划入优先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16.2次级受益人的收益计算方法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按照本合同第16.3.2条约定的分配顺序,支付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受托人信托报酬、优先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次级受益人信托本金后的余额部分为次级受益人的信托收益。

16.3.2信托计划财产的分配顺序

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将按照如下顺序,分步计算、分配信托计划财产。

(1)计算并支付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

(2)向优先受益人交付信托本金,信托本金金额等于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合同金额;

(3)计算并向优先受益人交付预计收益;

(4)计算并收取受托人信托报酬;

(5)向次级受益人交付信托本金,信托本金金额等于次级受益人信托合同金额及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

(6)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财产经前述5个分配步骤后的余额部分作为次级受益人的收益,向次级受益人交付收益。若信托计划终止前第15个工作日,信托计划资产参考净值低于信托合同金额总额的200%,则苏光伟应向受托人支付保证金,如果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前5个工作日没有收到苏光伟支付的除保证金以外的其他款项,则视为苏光伟已经认可前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信托项目收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清算分配,同时,次级受益人认可按照届时信托财产原状向次级受益人分配其所有的信托财产,受托人与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关系终止。由次级受益人直接与苏光伟协商处理后续事宜。

受托人仅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金额为限,按照上述顺序分配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不得变更信托计划财产的分配顺序。委托人、优先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亦无权要求受托人变更信托计划财产的分配顺序。当信托计划财产在上述顺序某一步骤的分配余额不足分配时,受托人仅以余额部分为限完成该步骤的分配,并不再对下一步骤进行分配。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截至2014年7月31日,信托计划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第3款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四条第2款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一)、受益人收益情况:

1、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受托人分别按年8%、9%、10%为优先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共计支付信托收益13,560,000.00元

2、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受托人分别按年8%、9%、10%为优先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13,603,672.50元(其中:①信托收益:13,560,000.00元②推介期利息:43,672.50元)。

3、支付次级受益人推介期利息751.50元,次级受益人信托收益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清算分配。

(二)、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

八、信托计划审计: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蔚蓝添金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2014)第02009号]

九、信托财产支付:

支付信托财产内容包括三部分:(1)信托资金;(2)自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至2012年7月30日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专户利率(1.62%)计算的推介期利息;(2)信托资金自2013年7月3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于信托终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与信托收益一并支付给受益人,直接划至受益人指定银行帐户。

十、声明

截至2014年7月31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证券投资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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