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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4年09月02日

特别提示:本报告所载有关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料,由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秉承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有效管理的原则进行收集、整理、披露。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您好!

 

    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于2014年7月11日提前终止。

    我司作为本信托的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简介

    本信托于2013年4月12日正式成立,实际募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伍仟万圆整(50,000,000.00元),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名义通过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发放委托贷款给华宇实业,用于华宇实业所持有的华宇阎良商住小区的开发建设。融资人到期按约还款,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

    二、信托资金的管理及运用

    在本信托存续期内,我司作为受托人依据信托法规及信托文件,按照委托人的指定,与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宇实业”)、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了编号为NT托字13-004-01—03号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将全部信托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给华宇实业,用于华宇实业所持有的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创新大道以北、翠林路以南华宇阎良商住小区项目(华宇理想国)的开发建设。

    我司为本信托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开立了信托专户,对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指派信托经理对本信托进行管理。

    三、信托终止与清算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由于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提前还款导致信托项下财产均转化为现金形式,本信托于2014年7月11日提前终止。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我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本信托成立了清算小组,对信托财产进行了清算。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四、信托财产的分配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的信托利益是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余额。支付所有信托费用后,信托财产按照下列次序分配:

    第一序列:向所有受益人返还信托本金。

    第二序列: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向所有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第三序列:如还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浮动信托报酬,归受托人所有。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我司在信托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全部分配予受益人。

    截至本信托终止日,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状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信托收入

投资收益

10,937,500.00 

利息收入

22,008.62

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

信托报酬

2,812,617.02

保管费

31,250.00 

委托贷款手续费

31,250.00 

咨询服务费

1,687,500.00

评估费

30,000.00 

法律顾问费

10,000.00 

信托事务管理费

106,891.60

信托净收益

6,250,000.00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我司已按约定支付了信托费用,向各受益人分配了剩余信托财产。

    五、声明

    我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约定,完成了本信托的运作管理,尽职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自本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果受益人对清算报告未提出书面异议,我司作为受托人将就本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特此报告。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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