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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分配报告
更新时间:2014年07月30日

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分配报告

 

尊敬的委托人及受益人: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信托”)作为受托人在2012年7月17日设立的“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分配报告”(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4年7月17日终止。国元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终止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一、信托计划名称: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分配报告

二、信托计划期限及规模:18个月规模5000万元;24个月规模13000万元。

三、信托计划生效日:2012年7月17日成立并生效。

四、信托资金的运用:我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集合起来用于向借款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六、信托收益分配:借款人按季支付贷款利息,款项转入本信托计划在银行开设的信托专户。国元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了信托财产清算分配,按受益人缴付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七、信托资金保管银行:本信托计划由工商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作为保管人。

 

第二部分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

一、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国元信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单独开立信托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国元信托作为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相关的信托事务处理。国元信托项目管理人员注意及时掌握融资单位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定期收集财务报表,定期制作《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季度管理报告》,并按季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

二、信托财产运用情况

国元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于信托计划成立当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三部分 信托财产收益及信托收益清算分配情况

本信托计划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借款人经营收入。本信托计划实际收到贷款本金18,000万元,贷款利息48,228,767.14元,专户利息收入68,160.92元,共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及收益216,238,414.03元(含推介其利息8749.95元),支付信托税费(包括咨询服务费、印刷费、银行保管费、银行汇款手续费)和受托人信托报酬合计12,010,626.05 元。

 

第四部分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依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期满,信托目的实现,信托终止”。国元信托分别于2014年1月17日、7月17日收到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18个月、24个月贷款本金及相应尾息,我公司于上述日期分别向各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含推介期利息)、返还信托本金。

二、信托财产清算

国元信托依照信托文件约定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报告在公司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进行公告,报告给委托人和受益人。

三、信托财产的归属与分配

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根据清算结果,受托人已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总额的比例分配信托财产,并划入受益人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五部分 声明

 至本信托计划清算之日,国元信托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信托计划的运作,依照《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委托人、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10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就本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对“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责任。

特此声明。

客户服务电话: 0551-62624999 62623777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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