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报告所载有关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料,由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秉承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有效管理的原则进行收集、整理、披露。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民享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民享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于2014年8月27日提前终止。
我司作为本信托的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简介
本信托于2012年11月30日正式成立,实际募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壹亿捌仟柒佰肆拾万元整(187,400,000.00元), 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名义受让大连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的秀山丽水六期建设项目之项目收益权,大连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前按约定的价格回购上述项目收益权,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
二、信托资金的管理及运用
在本信托存续期内,我司作为受托人依据信托法规及信托文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与大连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NT托字12-025-02号的《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将全部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大连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的秀山丽水六期建设项目之项目收益权。
我司为本信托在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了信托专户,对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指派信托经理对本信托进行管理。
三、信托终止与清算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由于大连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前回购导致信托项下财产均转化为现金形式,本信托于2014年8月27日提前终止。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我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本信托成立了清算小组,对信托财产进行了清算。《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四、信托收益分配及信托财产返还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的信托利益是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余额。支付所有信托费用后,信托财产按照下列次序分配:
第一序列:向所有受益人返还信托本金。
第二序列:按照预期收益率,向所有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第三序列:如还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信托报酬,归受托人所有。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我司在收到全部项目收益权回购价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划付至各受益人账户。
截至本信托清算分配日,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状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信托收入 |
投资收益 |
58,618,338.89 |
利息收入 |
84,264.35 |
|
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 |
受托人报酬 |
17,522,165.63 |
保管费 |
562,200.00 |
|
销售服务费 |
5,502,000.00 |
|
法律顾问费 |
10,000.00 |
|
评估费 |
100,000.00 |
|
划款手续费 |
5,463.12 |
|
其他费用(差旅费、资料印刷费、交通费等) |
55,024.49 |
|
募集期利息 |
7,625.15 |
|
信托净收益 |
34,945,750.00 |
|
累计受益人收益率 |
10.57%/年 |
五、声明
我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约定,完成了本信托的运作管理,尽职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自本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果受益人对清算报告未提出书面异议,我司作为受托人将就本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特此报告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