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隆重推出天津信托·工商企业(滨海投资集团股权受益权转让<回购>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主要内容如下:
1、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3亿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2、信托计划期限:一年六个月(1.5亿元),二年(1.5亿元)。本信托计划满一年可提前终止。
3、资金起点要求: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信托计划项下认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投资人数不超过50人。
4、信托收益: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单笔认购金额 | 预计收益率(年化) |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 8.30% |
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 | 9.00% |
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 | 9.70% |
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 | 10.20% |
2000万元(含)以上 | 10.50% |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收益采取货币资金方式分配。受托人于信托收益分配日将第一年信托收益划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将剩余期限的信托收益与信托资金一并划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5、收款日期: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19日(提前完成募集规模可提前成立)。资金募集遵循“金额优先”的原则,相同金额认购时间在前者优先。
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本计划成立日募集银行账户利率计息,本计划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在首次分配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6、兑付方式: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分配(遇节假日顺延),将信托资金直接划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7、资金运用:受托人将多个指定管理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受让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投资集团”)持有的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滨海公司”)25.72%股权受益权(标的权益),信托资金用于补充“滨海投资集团”流动资金,支付焦炭贸易采购款。信托计划到期时由“滨海投资集团”或其指定的其他购买方溢价回购标的权益;若指定其他购买方,则“滨海投资集团”提供保证担保。
8、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注:代理收款银行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9、保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注:保管银行只履行保管职责,不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标的权益简介
受托人受让的股权受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城投滨海公司”25.72%的股权和派生股权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持有股权和派生股权而取得的分红收入等。据测算,截至2013年12月末,“城投滨海公司”25.72%的股权账面价值为5.24亿元。
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主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为滨海投资集团60%,天津贻达货箱物流有限公司40%。截至2013年12月末,该企业财务指标(已审计):总资产23.23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0.39亿元。
权益转让/回购人简介
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9988万元,其前身系1988年由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天津市建设开发公司塘沽分公司,经营范围为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总承包;以自有资金对工业、贸易、房地产业投资;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集团本部以投资管理和商贸物流业务为主,下属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种类分为商贸物流、建筑、经营性物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板块。截至2014年5月,集团(本部)主要财务数据(未审计):总资产41.62亿元,所有者权益21亿元。
风险防范
1、本信托计划的权益转让/回购人“滨海投资集团”以投资管理和商贸物流业务为主,企业信誉良好。目前该企业经营收入稳定增长,具备股权受益权的溢价回购(担保)能力;
2、本信托计划由“城投滨海公司”提供88,759.8平方米土地抵押担保。抵押物位于新港四号路以北,二大街以南,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属于滨海新区内的重要土地资源,地理位置稀缺,升值及变现能力较强。2014年2月18日为估价时点,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估价9.97亿元,本金抵押折扣率30.10%;
3、本信托计划由“城投滨海公司”提供25.72%的股权质押担保。截至2013年12月末,“城投滨海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20.39亿元。根据上述评估价值测算,25.72%“城投滨海公司”股权账面价值为5.24亿元,质押折扣率为57.25%;
声明:本资料仅为信托计划的简要说明,具体内容以信托计划、合同为准。
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具体详见《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