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东莞信托·恒信-华夏幸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4年9月27日终止。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本信托计划于2013年3月27日正式成立,信托规模30000万元,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向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专项用于借款人开发建设廊坊幸福城-朗园项目,资金闲置期间可用于银行存款。
二、信托项目的管理
我公司自成功发行该信托计划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尽职管理信托财产。
在账务管理方面,我公司严格执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信托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的核算,本计划的账户严格与我公司的自营及其他信托账户分开管理,并按季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三、信托收益及分配
2013年3月27日至2014年9月27日止,信托计划收益情况如下:
营业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
= 59266000元 47670元
营业支出=管理费= 13851283.56元
受益人信托收益=45462387.36元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受托人应当于信托计划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出具清算报告后,根据清算报告分配信托财产。
委托人可以在清算报告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提出异议,如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受托人就信托文件和清算报告所列的事项解除责任。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