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2014年6月27日,由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受托人”)发起设立的“华澳·长盈59号新湖中宝融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依法成立。
本公司为本信托计划设立了信托财产专户。
开户名称: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银行账号:7311010186800023780
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向您报告本信托计划在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9月27日信托季度内的事务管理事宜。
本公司对报告全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信托计划运行情况
(一)自本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报告日,受托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谨慎管理,忠实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项目信托文件的规定。
(二)自本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报告日,受托人及时地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对信托资金运用及信托计划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截至本报告截止日,信托资金使用方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受托人没有发现项目有异常情况或者不利情况。
二、资金使用情况
(一)自本信托计划成立起,信托资金已经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运用,受托人本着对受益人负责的态度,审慎管理信托资产。
(二)信托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1. 截止至本报告日实际募集优先级信托单位信托资金人民币180,300,000.00元,受托人将委托人所交付的优先级信托资金全部用于向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
2. 截止至本报告日实际募集次级信托单位信托财产人民币400,000,000.00元,该次级信托单位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对新湖能源的400,000,000.00元股东借款债权认购。
2. 截止至本报告日,信托费用累计发生金额为人民币800.50元;信托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7,145.82元。
三、担保措施情况
为充分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我司已安排有效的担保措施。
1. 截止本报告日,受托人已办理贵州新湖能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贵州省纳雍县沙子岭煤矿、旧院煤矿探矿权的抵押登记手续及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2. 截止本报告日,受托人已办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贵州新湖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及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3. 截止本报告日,受托人已办理新湖集团实际控制人黄伟先生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托贷款本息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四、期间收益分配情况
本信托季度期间未发生信托利益分配。
五、信托执行经理情况说明
本信托计划执行期间,信托执行经理为潘益阳,信托执行经理将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管理本信托计划。
六、 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截止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在管理运用过程中,无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七、 其它事项说明
本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严格按照本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规范运作、尽职管理,以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您的受益人账户变更,请尽快与受托人联系办理变更手续,以确保及时获取信托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