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信托-基础设施(武清区立交道路工程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25000万元(A:募集资金7000万元,B:募集资金8000万元,C:募集资金10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A: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
B: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
C: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
预计信托收益率:
序号 | 认购资金档次 | A类(一年期)信托年收益率 | B类(一年六个月期)信托收益率 |
1 | 100万元≤单笔资金<200万元 | 7.60% | 7.80% |
2 | 200万元≤单笔资金<300万元 | 8.00% | 8.20% |
3 | 300万元≤单笔资金<1000万元 | 8.80% | 9.00% |
4 | 1000万元≤单笔资金 | 9.80% | 10% |
序号 | 认购资金档次 | C类(二年期)信托年收益率 |
1 | 100万元≤单笔资金<300万元 | 8.00% |
2 | 300万元≤单笔资金<500万元 | 9.00% |
3 | 500万元≤单笔资金<1000万元 | 9.60% |
4 | 1000万元≤单笔资金 | 10.20% |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2年9月5日至2012年9月25日止,信托计划于2012年9月19日生效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2500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津信托-基础设施(武清区立交道路工程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购买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对天津武清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债权。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本信托计划由尹金铭同志担任信托经理
姓 名 | 尹金铭 | 年 龄 | 56岁 | 学 历 | 大专 |
职 称 | 经济师 | 所在部门 |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一部 | ||
简 介 | |||||
1980年至今供职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部门,从事信托资金业务,具有丰富的信托财产管理经验。 |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计划》第四条约定:“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账户利率计息,分配时间:信托期限A、B:信托终止后,在支付信托资金一并支付给受益人。信托期限C:在首次支付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合同》(一年期)第七条约定:“本信托计划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根据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不同,本期限项下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7.6%;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8%;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9.8%。”
《信托合同》(一年六个月期)第七条约定:“根据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不同,本期限项下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7.8%;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2%;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9%;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10%。”
《信托合同》(二年期)第七条约定:“根据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不同,本期限项下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9%;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9.6%;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10.2%。”
《信托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总收益扣除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1)、(4)项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金后,超过受益人可获得的预计信托收益部分作为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A:截至2013年9月26日,信托计划(一年期)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B:截至2014年3月26日,信托计划(一年六个月期)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C:截至2014年9月26日,信托计划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一、受益人收益情况:
1、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
㈠受托人根据金额起点的不同分别按照税前7.6%、8.0%、8.8%、9.8%为该计划(一年期)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6,481,111.09元(其中:①支付信托收益6,457,161.09元;②推介期利息23,950.00元)。
㈡受托人根据金额起点的不同分别按照税前8.0%、9.0%、9.6%、10.2%为该计划(二年期)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9,613,188.90元(其中:①支付信托收益9,575,233.90元;②推介期利息37,955.00元)。
2、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
受托人根据金额起点的不同分别按照税前7.8%、8.2%、9%、10%为该计划(一年六个月期)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11,026,712.78元(其中:①支付信托收益10,984,367.78元;②推介期利息42,345.00元)。
3、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
受托人根据金额起点的不同分别按照税前8.0%、9.0%、9.6%、10.2%为该计划(二年期)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信托收益金额9,392,600.00元。
二、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共计提取17,476,234.89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天津信托-基础设施(武清区立交道路工程项目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2014]第号)
九、信托财产支付:
A.信托计划(一年期):支付信托财产包括三部分:(1)信托资金;(2)自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至2012年9月18日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账户利率计息(1.8%)计算的推介期利息;(3)信托资金自2012年9月19日至2013年9月26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于2013年9月26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分配的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帐户内。
B.信托计划(一年六个月期):支付信托财产包括三部分:(1)信托资金;(2)自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至2012年9月18日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账户利率计息(1.8%)计算的推介期利息;(3)信托资金自2012年9月19日至2014年3月26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于2014年3月26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分配的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帐户内。
C.信托计划(二年期):支付信托财产包括二部分:(1)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6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于2014年9月26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分配的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帐户内。
十、声明
截至2014年9月26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