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2013年7月19日,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受托人”)发起设立的“长城新盛•长城财富5号中都青山湖畔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依法宣告成立。
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向您报告本信托计划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信托事务管理事宜。
本公司对报告全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
开户名称: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618032
二、 项目运行情况
(一) 本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本日,受托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谨慎管理,忠实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项目信托文件的规定。
(二) 自本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本日,受托人及时地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对信托资金运用及信托计划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 2014年6月24日融资方实际控制人杨定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批捕,为控制风险,我司已第一时间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并向临安市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6月25日临安市人民法院对本信托计划所涉在建工程抵押物及抵押物所处地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经核实,本项目抵押物已全部完工,状态正常。在2014年3季度期间,我司每周都派人到抵押物所在地检查核实抵押物情况,抵押物均处于完好状态。目前,临安市人民法院已受理我司递交的本信托项目抵押物强制执行申请书。
三、资金使用情况
(一) 本信托计划自成立日,信托资金已经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运用,受托人本着对受益人负责的态度,审慎管理信托资产;
(二) 信托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1.截至本报告截止日,本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为5000万元;
2.截至本报告截止日,根据信托计划的有关合同,受托人实际运用信托资金5000万元,向浙江临安中都置业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中都青山湖畔一期林泉流韵组团II标段后期景观、绿化建设;
3.截止本报告截止日,信托账户支付信托报酬金额为3,050,000.00元, 支付咨询费、律师费、印刷费、银行手续费等费用金额为31,140.00元。
四、期间信托财产收益分配情况
截止至2014年9月30日,共分配信托收益金额合计4,372,602.75元,上次信托收益分配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本季度无需进行信托收益分配,下次信托收益分配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截止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在管理运用过程中,融资方实际控制人杨定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批捕,为控制风险,我司向法院申请对作为本信托计划抵押物进行了财产保全。2014年8月20日临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临商特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对抵押物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和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和抵押的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其它事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