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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潮白新河大桥等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清 算 报 告
更新时间:2014年10月22日

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信托·基础设施(潮白新河大桥等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本信托计划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14000万元,

其中:A,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

B,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分为两个信托期限,

其中:A:一年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

B:两年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

预计信托年收益率:本信托计划按信托期限和委托人认购资金不同,分别设置收益率:

其中:A一年期,①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

年收益率为7.6%;②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7%。

B两年期,①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②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9%;

③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9.6%;④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10.2%。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2年9月3日至2012年9月25日止,信托计划于2012年9月18日生效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1400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津信托?基础设施(潮白新河大桥等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受让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特定财产的收益权。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第七条约定:“根据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不同,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A: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7.6%;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7%。

B: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9%;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9.6%;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10.2%。”

《信托合同》第十条约定:

A: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账户利率计息,信托账户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在信托终止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B: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账户利率计息,信托账户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在首次分配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受托人报酬及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分别指受托人执行信托计划所收取的手续费等和为信托计划设立所需的制作费、披露费、审计费、律师费、保管费、监管费、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发行及管理费、咨询费、财务顾问费、推介费、清算费等费用。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总收益扣除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1)、(4)项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金后,超过受益人可获得的预计信托收益部分作为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一)截至2013年9月26日,本信托计划(一年期)运作期满。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本信托计划(一年期)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二)截至2014年9月26日,本信托计划(两年期)运作期满。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本信托计划(两年期)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一)受益人收益情况:

1、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

⑴本信托计划(一年期):受托人根据受益人认购资金不同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7.6%、8.7%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支付收益金额共计:3,340,679.46元[其中:①信托收益3,322,324.46元;②推介期利息18,355.00元]。

⑵本信托计划(两年期):受托人根据受益人认购资金不同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0%、9.0%、9.6%、10.2%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支付收益金额共计:9,628,589.46元[其中:①信托收益9,575,564.46元;②推介期利息53,025.00元]。

2、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

本信托计划(两年期):受托人根据受益人认购资金不同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0%、9.0%、9.6%、10.2%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支付信托收益金额:9,367,400.00元。

(二)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共计提取12,091,266.62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

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天津信托?基础设施(潮白新河大桥等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2014)第02026号]

九、信托财产支付:

(一)本信托计划(一年期):

支付信托财产的内容包括三部分:(1)信托资金;(2)自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至2012年9月17日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专户利率(1.8%)计算的推介期利息;(3)信托资金在2012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26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受托人于2013年9月26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分配,将应支付受益人(一年期)的信托财产直接划至相应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本信托计划(两年期):

支付信托财产的内容包括两部分:(1)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在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6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受托人于2014年9月26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分配,将应支付受益人(两年期)的信托财产直接划至相应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十、声明

截至2014年9月26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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