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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惠利(华安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4年10月29日

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信托·稳健惠利(华安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30002万元(其中:优先级A资金16000万元、优先级B资金4000万元,一般资金10002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

预计信托收益率:①优先级A、优先级B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②一般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进行分配。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2年11月27日至2012年12月27日,信托计划于2012年11月30日提前生效并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30002万元(其中:优先级A资金16000万元、优先级,B资金4000万元,一般资金10002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津信托·稳健惠利(华安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投资于华安基金专户产品,该专户产品将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还可投资银行存款以及经委托人、受托人书面同意且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本信托计划由程鹏宇同志担任信托经理

姓 名 程鹏宇 年 龄 45岁 学历 本科
职 称 中级经济师 所在部门 信托业务九部
简 介
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九部总经理,熟悉各种金融工具,具备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和丰富的操作经验,风格稳健。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第5.5(C)条约定:“认购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及到期清算期间所取得的全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利益分配时与信托利益一起交付给受益人。”

《信托合同优先A级》、《信托合同优先B级》第十三条受益人预计收益:

1、优先A级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受托人于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第5项的约定每次向华安基金专户提取基金委托财产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优先A级分配日”),以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全体优先A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每个优先A级受益人该分配日分配的预期信托利益按以下方式计算:

优先A级分配日每份优先A级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1元×(1+8.7%×信托成立日至该优先A级分配日之间的天数÷365)

优先A级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每达到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一份优先A级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后即于该分配日注销一份优先A级信托单位。

2、优先B级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受托人按照本条第(三)款第1项的约定,向全部优先A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且全部优先A级信托单位注销后,受托人向优先B级信托单位分配信托利益;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受托人不向优先B级信托单位分配信托利益。

受托人继续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第5项的约定每次向华安基金专户提取基金委托财产,并于提取财产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优先B级分配日”),以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全体优先B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每个优先B级受益人该分配日分配的预期信托利益按以下方式计算:

优先B级分配日每份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1元×(1+10.2%×信托成立日至该优先B级分配日之间的天数÷365)

优先B级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每达到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一份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后即于该分配日注销一份优先B级信托单位。

《信托合同一般级》第十三条受益人预计收益:

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且全部优先A级信托单位和优先B级信托单位全部注销的十个工作日后,受托人向一般受益人信托单位分配信托利益;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受托人不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无论信托计划因何种原因终止时,一般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为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并支付全部优先受益权项下预期信托利益后的信托财产余额。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截至2014年10月20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第2.1.(2)款约定,符合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限届满前,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的,信托计划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第4.1款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1、受益人收益情况:

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优先级A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收益金额26,276,383.56元;优先级B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收益金额7,701,698.63元。一般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收益金额101,845,235.97元。

2、受托人管理报酬:

财务部提供的收益明细表显示,信托期间,已提取受托人报酬1,887,671.23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按照《信托合同》第六条第2.1.(6)款约定,无需审计。

九、声明

截至2014年10月20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证券投资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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