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信托·基础设施(天津京滨工业园道路桥梁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16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二年
预计信托年收益率:
认购资金档次 | 信托年收益率 |
200万元>单笔资金 | 8% |
300万元>单笔资金≥200万元 | 8.20% |
500万元>单笔资金≥300万元 | 9% |
1000万元>单笔资金≥500万元 | 9.50% |
单笔资金≥1000万元 | 10.10% |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10月13日止,信托计划于2012年10月10日提前募集结束并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津信托·基础设施(天津京滨工业园道路桥梁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受让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负责承建天津京滨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三个工程《政府采购协议》的收益权。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本信托计划由曹华担任信托计划执行经理
姓 名 | 曹华 | 年 龄 | 34 | 学 历 | 本科 |
职 称 | 所在部门 | 信托业务八部 | |||
简 介 | |||||
2002年至2003年8月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从事投行业务;2003年8月至今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部门,从事信托资金业务、信托资金贷款业务,具有信托财产管理经验。 |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第十条约定:“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账户利率计息,信托账户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在首次分配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合同》第七条约定:“受益人的预计年收益率
根据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不同,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2%;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9%;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9.5%;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10.1%。
《信托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受托人报酬及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分别指受托人执行信托计划所收取的手续费等和为信托计划设立所需的制作费、披露费、审计费、律师费、保管费、监管费、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发行及管理费、咨询费、财务顾问费、推介费、清算费等费用。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总收益扣除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1)、(4)项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金后,超过受益人可获得的预计信托收益部分作为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截至2014年10月14日,信托计划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一)受益人收益情况:
1、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14日止。受托人分别按年8%、8.2%、9%、9.5%、10.1%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15,120,992.75元(其中:①信托收益:15,003,877.75元②推介期利息:117,115.00元)。
2、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受托人分别按年8%、8.2%、9%、9.5%、10.1%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共计支付信托收益14,839,000.00元
(二)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共计提取13,760,335.41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天津信托·基础设施(天津京滨工业园道路桥梁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2014)第02028号
九、信托财产支付:
支付信托财产内容包括两部分:(1)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4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于信托终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与信托收益一并支付给受益人,直接划至受益人指定银行帐户。
十、声明
截至2014年10月14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