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2013年11月15日,由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受托人”)发起设立的“华澳·中小企业投资发展基金I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依法成立。截止至本报告日共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小写:120,000,000.00元)。
本公司为该项目设立了信托财产专户。
开户名称: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7311010186800020132
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向您报告本信托计划2014年08月15日至2014年11月15日信托事务管理事宜。
本公司对报告全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运行情况
(一)本信托成立起至报告日,受托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谨慎管理,忠实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项目信托文件的规定。
(二)自本信托成立起至报告日,受托人已将本信托计划财产用于认购大连嘉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华基金”)的有限合伙份额,嘉华基金委托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三)嘉华基金已于2013年9月27日经大连市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注册号:210202000044062),注册地址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68号宏誉大厦23楼01B号。
(四)自本信托成立起至本日,受托人及时地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对信托资金运用及信托计划贷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截至本报告截止日,信托资金使用方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受托人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或者不利情况。
二、信托计划运作说明
截止到报告日,信托计划投资的嘉华基金共受理7家中小企业委托贷款申请,累计发放委托贷款12笔,累计委托贷款总额165,000,000.00元。
三、资金使用情况
(一)本信托自成立日,信托资金已经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运用,受托人本着对受益人负责的态度,审慎管理信托资产。
(二)信托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1. 截止至本报告日,本信托计划实际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120,000,000.00元。
2. 本信托计划A1类信托单位信托资金人民币13,600,000.00元于2014年11月15日到期。截止本报告日,受托人已完成对应本息分配。
3. 截止本报告日,本信托计划实际存续信托单位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106,400,000.00元。
4. 截止至本报告日,信托费用累计发生金额为人民币950,780.00元;信托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6,157,339.43元。
四、担保措施落实情况
为充分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我司已安排有效的担保措施。
1.大连海科海洋生物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18,800亩海域养殖使用权为嘉盈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盈担保”)受让有限合伙份额并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提供抵押担保。受托人已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2. 嘉盈担保作为保证人将对每笔贷款的借贷人按时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 大连海科海洋生物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左海军为嘉盈担保受让受托人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并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 因嘉盈担保股权变更,自2014年04月10日起原100%股权质押变更如下:
1) 大连嘉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对嘉盈担保合法持有的66.9%股权为嘉盈担保受让受托人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并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受托人已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2) 大连汇融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其对嘉盈担保合法持有的4.8%股权为嘉盈担保受让受托人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并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受托人已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3) 兰英成以其对嘉盈担保合法持有的20%股权为嘉盈担保受让受托人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并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受托人已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4) 柳光锡以其对嘉盈担保合法持有的3%股权为嘉盈担保受让受托人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并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受托人已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5) 沙德明以其对嘉盈担保合法持有的1.5%股权为嘉盈担保受让受托人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并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受托人已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6) 邵德楷以其对嘉盈担保合法持有的1%股权为嘉盈担保受让受托人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并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受托人已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7) 李晟以其对嘉盈担保合法持有的1%股权为嘉盈担保受让受托人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并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受托人已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8) 李卓芬以其对嘉盈担保合法持有的1%股权为嘉盈担保受让受托人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并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受托人已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9) 祝晓明以其对嘉盈担保合法持有的0.8%股权为嘉盈担保受让受托人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并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受托人已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五、期间收益分配情况
本信托期间共发生两次信托收益/利益分配:
受托人已于2014年11月17日,分配A1类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共计人民币14,921,406.93元,受托人已于该日将信托收益划拨至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银行账户。
受托人已于2014年11月18日,分配第一批次类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共计人民币450,000.00元,受托人已于该日将信托收益划拨至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银行账户。
六、信托执行经理情况说明
本信托计划执行期间,由张瑾担任本信托计划执行经理,原信托执行经理钟志军不再担任该职。信托执行经理将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管理本信托。
七、 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截止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在管理运用过程中,无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八、 其它事项说明
本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严格按照本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规范运作、尽职管理,以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您的受益人账户变更,请尽快联系受托人办理变更手续,以确保及时获取信托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