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我司作为受托人近期拟设立“粤财信托·泽泉宏鲲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称“信托计划”),日前投资顾问向我司提出,为保持信托计划持仓规模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为了保证各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的相对公平,要求对该信托计划申购确认资金亦按信托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设置封闭期及准封闭期。
根据信托合同第18.3.3条的有关约定,我司决定对信托计划封闭期及准封闭期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发布如下公告:
一、信托合同第10.1.1变更如下:“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认购的信托资金封闭期自生效之日起至第6个开放日(不含第6个开放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申购的信托资金封闭期自申购生效之日起至第6个开放日(不含第6个开放日)。封闭期内可以办理本信托计划的申购业务、不能办理赎回业务”。
二、信托合同第10.4.5变更如下:
10.4.5赎回费
本信托计划自委托人认购或申购确认之日后的第6个开放日(含第6个开放日)至本信托计划第12个开放日(不含第12个开放日)为本信托计划准封闭期。受益人在准封闭期内申请赎回信托单位份额时,须缴纳赎回费。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资金×2%
赎回费的用途、支付对象、方式、金额由受托人确定。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应缴纳的赎回费。
受益人在准封闭期后申请赎回信托单位份额的,不收取赎回费。
三、本次变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