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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信深圳东方银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5年01月05日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东莞信托·宏信-深圳东方银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4年12月27日到期终止。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于2014年12月27日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本信托计划共募集三次[k1] ,实收信托规模10000万元,于    2013年6月27日正式成立,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李森(简称“回购方”)持有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1%的股权收益权。2014年12月27日,回购方按信托计划约定条件全额回购51%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收益权,并于当天向本信托足额缴付完毕,该信托计划到期结束。

二、信托计划的管理

我公司自成功发行该信托计划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尽职管理信托财产。

在账务管理方面,我公司严格执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信托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的核算,本计划的账户严格与我公司的自营及其他信托账户分开管理,并按季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三、信托收益及分配

本信托计划的损益详见下表。本计划在存续期内合计取得收入人民币19,448,874.97元,受托人合计向全体受益人分配投资收益共计人民币14,132,648.31元。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计算表

   

单位:元

开始日期

2013年6月27日

结束日期:2014年12月27日

序号

项目

本月数

1

一、营业收入

19,448,874.97 

2

利息收入

2,179.06 

3

    其中:贷款利息收入

0.00 

4

          存款利息收入

2,179.06 

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0.00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0.00 

7

          其他利息收入

0.00 

8

租赁收入

0.00 

9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9,446,695.91 

10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0.00 

11

          收益权投资

19,446,695.91 

12

          交易性金融资产

0.00 

13

          其他投资收益

0.00

14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0.00

15

其他收入

0.00 

16

二、营业支出

5,316,226.66 

17

管理费用

5,316,226.66 

18

     其中:受托人报酬

4,559,532.17 

19

           银行结算费

4,841.35 

20

           银行托管费

74,772.14 

21

           印刷费

2,160.00 

22

           差旅费

24,121.00 

23

           律师费

800.00 

24

           代理手续费

0.00 

25

           服务费

650,000.00 

26

           其他

0.00 

27

营业税金及附加

0.00 

28

资产减值损失

0.00 

29

其他费用

 0.00

30

三、信托净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14,132,648.31 

 

 

上表中关于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受托人报酬:用于向受托人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应当取得的报酬。依据信托合同第6.4.3条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而取得的买卖价差所得、溢价款收入、利息、投资分红等收入,在扣除信托税费(除信托报酬外),以及支付完毕受益人预期收益后的余额,作为信托报酬,受托人累计收取信托报酬4,559,532.17元。

2.   银行托管费:用于向为本信托计划履行保管信托财产之责任的第三方托管银行而支付的服务费用,本信托计划的托管银行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依据信托合同第6.4.2条的规定,以及受托人与托管银行签定的《保管协议》,以信托资金的0.05%计算,本信托计划累计向托管银行支付托管费74,772.14元。

3.   服务费:用于向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市场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信托财产运用咨询等提供服务的机构支付的费用,本信托计划累计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费用650,000.00元。

4.   律师费:用于向为本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和提供法律咨询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支付的费用,为本信托计划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依据信托合同第6.4.4条的规定,本信托计划累计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800.00元。

5.   差旅费:用于受托人因离开东莞市以及地区处理信托事务、监管信托财务运用或跟进本信托计划执行情况而支付的经办人员差旅费用。受托人坚持例行节约之原则,并依据信托合同第6.1条的规定而支付差旅费用。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安排了4次的出差、派出累计10人次的经办人员前往深圳处理信托事务,合计支出差旅费用24,121.00元。

6.   其它费用:银行结算费,保管银行收取的资金划付手续费,本信托计划累计向保管银行支付银行结算费用4,841.35元;印刷费,印刷公司收取的信托合同印刷费用,本信托计划累计向印刷公司支付费用2,160.00[k2] 。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受托人应当于信托计划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清算报告后,根据清算报告分配信托财产。

委托人可以在清算报告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提出异议,如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受托人就信托文件和清算报告所列的事项解除责任。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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