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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 (2015天津农商行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更新时间:2015年01月07日

信托计划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隆重推出天津信托·工商企业(2015天津农商行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主要内容如下:

1、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1.6亿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信托计划以元为信托单位。

2、信托计划期限:一年。

3、资金起点要求: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信托计划项下认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投资人数不超过50人。

4、信托收益: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单笔认购金额 预计收益率(年化)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8.30%
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 8.70%
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9.30%
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 9.60%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收益采取货币资金方式分配。受托人于信托终止后将信托收益与信托资金一并划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5、收款日期: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29日(提前完成募集规模可提前成立)。资金募集遵循“金额优先”的原则,相同金额认购时间在前者优先。

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本计划成立日募集银行账户利率计息,本计划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在首次分配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6、兑付方式: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分配(遇节假日顺延),将信托资金直接划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7、资金运用:受托人将多个指定管理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受让麦购(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购集团”)持有的“天津农商行”8,500万股股权收益权,信托资金将用于“麦购集团”调整财务结构。信托计划到期时“麦购集团”溢价回购本信托计划受让的“天津农商行”股权收益权。本信托计划由天津市麦购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购房地产”)提供保证担保,并由天津新滨江机电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滨江”)出具还款承诺函。

8、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注:代理收款银行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9、保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注:保管银行只履行保管职责,不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标的股权简介

本信托计划受让“麦购集团”持有的“天津农商行”8,500万股股权收益权。“天津农商行”发展历程近60年,始终坚持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形成了遍布天津城乡的经营服务网络,充分利用自身网点覆盖范围广的优势,大力拓展各项业务,为促进天津市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社会稳定和城乡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社会各界对其股权价值认可度较高。自2010年股份制改革后,“天津农商行”发展势头良好,净资产稳步增长,股权具备一定的升值空间。2014年4月,“天津农商行”每股分红0.1元,预计未来几年将继续执行现有分红政策。截至2014年9月末,“天津农商行”总资产2,199亿元,净资产148亿元。

权益转让/回购人简介

麦购(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组建于2004年5月,现注册资本2.28亿元人民币,是一家以自有资产致力于商贸物流业投资与开发、商业零售业和投资金融业的企业集团。目前,“麦购集团”主要经营的项目有麦购休闲广场、麦购时代广场、新岸国际大厦等。同时,“麦购集团”积极拓展金融投资板块业务,现已持有“天津农商行”6亿股股权,持股比例8%;持有南阳村镇银行2500万股股权,持股比例5%。截至2014年10月末,“麦购集团”(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资产总额79.64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43.46亿元,主营业务收入6.02亿元。

风险防范措施

1、本信托计划的回购人和担保人是致力于商贸物流业投资与开发、商业零售业和投资金融业的企业集团,在天津本地经营多年,主要项目运作成熟,经营情况稳定,发展前景较好,具备回购能力。

2、本信托计划的质押物为“麦购集团”持有的“天津农商行”8,500万股股权,在天津市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截至2014年9月末,“天津农商行”每股净资产为2.11元,质押物折合价值共计17,935万元,信托本金质押折扣率为89.2%。天津农商行发展历程近60年,发展势头良好,净资产稳步增长,股权具备一定的升值空间。

3、项目运作方式为封闭运作,专户管理,信托财产得以有效管理和控制。

4、受托人建立健全了完备的项目运作、预警监控系统,防止在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失误影响信托计划资金运作。

5、本信托计划运用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导方向及监管政策导向,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重要提示:委托人应保证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声明:本资料仅为信托计划的简要说明,具体内容以信托计划、合同为准。

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具体详见《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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