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信托·工商企业(万达百货应收款受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15000万元(注:其中优先受益资金10000万元、劣后受益资金5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
预计信托年收益率:
认购资金档次 | 优先受益人信托年收益率 |
200万元>单笔资金 | 8.00% |
300万元>单笔资金≥200万元 | 8.50% |
500万元>单笔资金≥300万元 | 9.00% |
1000万元>单笔资金≥500万元 | 9.50% |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20日止,信托计划于2012年11月21日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15000万元,其中:优先受益资金10000万元、劣后受益资金500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津信托?工商企业(万达百货应收款受让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受让万达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对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债权,信托资金全部用于“万达百货”旗下“上海宝山”、“合肥天鹅湖”等五个万达百货店的装修工程款。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本信托计划的项目经理由庄盛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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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优先)》第七条约定:“根据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不同,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5%;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9%;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9.5%;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10%。”
《信托合同(优先)》第十条约定:“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账户利率计息,信托账户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在首次分配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合同(优先)》第十八条约定:“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总收益扣除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1、4项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金后,超过优先级受益人可获得的预计信托收益部分作为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
《信托合同(劣后)》第十三条收益及信托财产分配约定
(一)信托期间的收益分配
1、优先级受益人收益分配: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间内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收益采取货币资金方式分配。
2、劣后级受益人收益分配:信托期间劣后级受益人不进行信托收益分配。信托期间内特定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支付当期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优先级信托到期本金、优先级受益人预计收益后,仍有剩余的,由受托人留存于保管账户,待期末计入信托财产按信托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二)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分配
1、在信托计划各期限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将按照如下顺序,分步计算、分配信托计划财产。
(1)计算并支付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不包括受托人报酬);
(2)向优先级受益人支付到期信托本金,信托本金金额等于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合同金额;
(3)计算并向优先级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
(4)计算并收取受托人报酬;
(5)前述4个分配步骤完成后剩余财产向劣后级受益人分配。
受托人仅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金额为限,按照上述顺序分配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不得变更信托计划财产的分配顺序。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亦无权要求受托人变更信托计划财产的分配顺序。当信托计划财产金额在上述顺序某一步骤的分配余额不足分配时,受托人仅以余额部分为限完成该步骤的分配,并不再对下一步骤进行分配。”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截至2014年11月21日,信托计划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1、优先受益人收益情况:
①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受托人根据优先受益人不同的认购资金档次,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8.5%、9%、9.5%、10%为优先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支付收益金额共计:8,998,500.00元(其中:①支付信托收益8,938,500.00元;②支付推介期利息60,000.00元)。
②第二次分配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受托人根据优先受益人不同的认购资金档次,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8.5%、9%、9.5%、10%为优先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支付信托收益金额共计:8,938,500.00元。
2、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共计提取7,362,773.45元。
3、劣后受益人收益情况:
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信托期间劣后级受益人不进行信托收益分配。
八、信托计划审计: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天津信托?工商企业(万达百货应收款受让1号)集合资金信托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2014)第02053号]
九、信托财产支付:
支付信托财产的内容包括两部分:(1)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在2013年11月21日
至2014年11月21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受托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受益人的信托财产直接划至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十、声明
截至2014年11月21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