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认购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融盛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成立于2013年3月14日,迄今已正常运作满22个信托月,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特向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公告如下事宜:
(1)按照《中融-融盛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之约定,受益人可于信托计划成立满22个信托月之日(即2015年1月14日,下同)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满23个信托月之日(即2015年2月14日,下同)止,书面申请赎回(赎回申请书模板详见附件一)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
受托人原则上将按照“赎回申请时间优先”、“认购时间优先”和“资金规模匹配”的原则办理赎回申请。
受托人按照前述约定确认赎回申请人和赎回信托单位份额后,赎回申请人将于信托计划成立满24个信托月之日(即2015年3月14日,下同)退出信托计划,受托人将于信托计划成立满24个信托月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分配预期信托利益。
(2)如受益人放弃本次赎回权利,则请及时书面提交确认书(确认书模板详见附件二)确认其自愿放弃本次赎回权利,并同时选择作为本信托计划项下A类或B类受益人,以相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享有信托计划成立满24个信托月之日起至实际退出信托计划之日止期间的信托利益:
类别 |
期限 |
预期收益率 |
A类 |
6个月 |
认购资金金额<300万元:9.7%/年 认购资金金额≥300万元:10.7%/年 |
B类 |
12个月 |
认购资金金额<300万元:10%/年 认购资金金额≥300万元:11%/年 |
受托人原则上将按照“确认时间优先”、“认购时间优先”和“资金规模匹配”的原则办理确认申请。
同时受益人可选择在所选信托单位类别未成功确认后,是否接受受托人调剂至另外信托单位类别,如不接受调剂,视为受益人同意在其选择的信托单位类别确认失败后自动申请于信托计划成立满24个信托月之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于信托计划成立满24个信托月之日退出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相关约定于信托计划成立满24个信托月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预期信托利益。
请受益人以书面形式(确认书模板详见附件二)确认是否行使本次赎回权利,如放弃赎回,请进一步确认自愿继续持有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期限以及是否接受受托人调剂。
为确保您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利益,请您于2015年2月14日前根据本通知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以受托人收到材料的时间为准),如受益人逾期未反馈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导致受托人无法根据受益人指令进行处理的,受托人视为此类受益人放弃本次权利,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合同》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如本公告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及后续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公告未提及事项仍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感谢您对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任,我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规范运作,审慎处理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事务。
特此函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4日
注: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的,除附件一所示赎回申请书外,还应向受托人提交如下书面赎回申请材料:
(1)已签署的《信托合同》的签署页复印件;
(2)自然人受益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受益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受益人应当对其向受托人提交的各项赎回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性负责。若因受益人提供的文件有误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托人接受材料的邮寄地址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8号IFC大厦21层
邮政编码:100022
联 系 人:李沐函
联系电话:010-57643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