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方正东亚•星辉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本信托计划期限预计为30个月,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若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信托费用或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延长作为A类有限合伙人的期限,本信托计划的期限自动相应延长,但最多延长不超过6个月,即信托计划的期限不超过36个月”、以及第十一条第二款“发生下述情形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一)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为了维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我司作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上述条款,决定于2015年1月28日正常终止本信托计划。请各位委托人/受益人知悉!
特此公告。
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