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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丰201401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及预分配报告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25日

国元·安丰·201401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管理、运用及预分配报告

 

尊敬的委托人及受益人: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信托”)作为受托人于2014年4月4日发起设立“国元·安丰·201401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现将该信托计划自成立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期间的管理运用及预分配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一、信托计划名称:国元·安丰·201401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30000万元。

三、信托计划期限: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债务清偿合同》(编号为:GYJH01(债偿)2014第001号—03号)约定的最后一次价款支付之日止。

本信托项下A类、B类委托人/受益人认购并持有信托单位的期限皆为24个月(A类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B类受益人自开放申购期结束日起计算.项目成立日为2014年4月4日,开放申购结束日为2014年4月30日。)

四、信托计划生效日:2014年4月4日成立并生效。

五、信托资金的运用:受托人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用于受让成都市新益州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州公司”)持有的债务方为郫县人民政府的账面价值人民币382,125,000.00元的应收债权,债务人郫县人民政府授权郫县财政局作为结算主体与国元信托签署《债务清偿合同》,郫县财政局将在信托期内按约定偿还债务,信托期满时清偿全部债务。成都市西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汇公司”)为郫县财政局在信托期内按约定清偿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新益州公司以其名下土地为郫县财政局在信托期内按约定清偿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使信托资金在承担较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取较为稳定的收益,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

六、信托收益分配:郫县财政局已于2014年12月15日偿还部分债务资金转入本信托计划在银行开设的信托专户。国元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进行第一次信托收益预分配,按受益人缴付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七、信托资金保管银行:本信托计划由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作为保管人。

 

第二部分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

一、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国元信托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单独开立信托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国元信托作为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相关的信托事务处理。国元信托项目管理人员定期了解项目运行情况;定期收集财务报表,掌握融资单位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定期制作《集合信托计划季度管理报告》,并按季向银监局、委托人(受益人)报告。

二、信托财产运用情况

国元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于信托计划成立当日向新益州公司支付了全部债权转让价款。新益州公司已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并向郫县财政局发出书面通知,本次债权转让已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完成。

 

第三部分   信托财产风险状况

目前项目运行情况正常,未出现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风险。

财政状况:截至2014年10月底郫县财政收入609,389万元。郫县财政局已于2014年12月15日按《债务清偿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本期应偿还的债务资金至信托专户。

第四部分   信托财产收益及信托收益预分配情况

本信托的收入包括债务人按约定应归还的偿债资金和信托财产存放于银行的利息收入及其在信托收益分配前的运作收入等。截至2014年12月25日,本期本信托计划专户收到债务人应偿还的债务资金27,686,955.00元,银行存款利息为10.62元;已付及应付的本期信托费用(包括账户管理费、邮手费、法律意见书文书费、印刷费、银行保管费等)和受托人信托报酬合计7,929,668.97元。本次向委托人(即受益人)分配的信托收益为19,757,285.98元,推介期利息3,170.92元。

受托人已向全体受益人进行了信托收益预分配,并将信托收益划入受益人的信托受益账户,请查收。欲了解信托财产管理及本次信托收益预分配的详细情况,请联系我公司市场营销部。 

 客户服务电话:  0551-62624999     62623777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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