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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北振兴发展系列产品之:蒙城县漆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投资(一期)集合信托计划A类受益人信托事务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25日

皖北振兴发展系列产品之:蒙城县漆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债权投资(一期)集合信托计划A类受益人信托事务清算报告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信托”)于2012年12月21日发起设立“皖北振兴发展系列产品之:蒙城县漆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投资(一期)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分两期募集,一期3,000万元信托资金于2014年12月21日到期终止。国元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一期A类受益人信托收益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一、信托计划名称

皖北振兴发展系列产品之:蒙城县漆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投资(一期)集合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期限:二年。

三、信托计划生效日

一期2012年12月21日成立并生效,二期2013年1月22日成立。

四、信托计划规模

一期3,000万元,二期5,000万元,本信托计划规模总计为人民币8,000万元整。

五、信托计划受托人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六、信托资金的运用

国元信托作为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当日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由多个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信托资金集合使用,以受托人名义用于受让蒙城县漆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城县城投”)的应收债权。债务人蒙城县财政局在信托期内按计划偿还债务,并于信托期满时清偿全部债务。

保障措施:亳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投资”)与蒙城县城投分别为债务人按期偿还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七、信托收益分配

    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于各类委托人/受益人认购并持有信托单位的期限满1年和信托终止时进行信托收益分配,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受益人指定的受益账户。

八、按照有关规定,受托人已在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开设信托财产保管专户(账号:732601018680001089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为本信托财产保管银行。

第二部分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

一、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国元信托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单独开立信托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国元信托作为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相关的信托事务处理。国元信托项目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国家相关经济政策,关注政策变化及市场波动对蒙城县财政收入影响程度,掌握蒙城县财政收入等相关指数,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书》,并向银监局、委托人(受益人)报告。

二、信托财产运用情况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国元信托分两次向蒙城县城投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共计8000万元,债权已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完成转让。信托存续期内,没有出现危及信托财产安全的风险因素。

担保方:建安投资、蒙城县城投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

近年来,蒙城经济社会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根据蒙城县财政局提供的资料:2014年1-9月蒙城县实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0.97亿元,政府性基金收入12.32亿元。蒙城县财政局支付债务清偿价款的资金来源有保障。蒙城县财政局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信托计划一期如期终止。

第三部分  信托财产收益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21日,本信托计划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蒙城县财政局按合同约定清偿债务支付的资金。截至2014年12月21日,信托专户累计收到蒙城县财政局支付的偿债资金41,888,888.89元,推介期利息3,426.12元,信托专户存款利息收入6,974.29元,支付信托管理费用88,485.50元,支付信托报酬1,620,000.00元,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10,166,000.00元、推介期利息3,426.12元,返还信托本金30,000,000.00元,其中共向A类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5,481,000.00元,支付推介期利息1,744.16元、返还信托本金30,000,000.00元。2013年12月21日已进行A类受益人信托收益预分配,支付A类受益人第一年度信托收益及推介期利息2,742,244.16元;2014年12月21日进行第二年度A类受益人信托收益清算分配,支付A类受益人第二年度信托收益2,740,500.00元,并返还信托财产本金30,000,000.00元。

国元信托已于2014年12月21日本信托计划一期终止后将信托财产本金及信托收益转入A类受益人信托收益账户。

第四部分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依据《蒙城县漆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投资(一期)集合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信托期限届满”,信托终止。国元信托于2014年12月21日终止本次信托计划一期。

二、信托财产清算

    本信托计划一期于2014年12月21日终止。国元信托依照信托文件约定出具清算报告,并将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在公司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进行公告,报告给A类委托人和受益人。

三、信托财产的归属与分配

    依据《蒙城县漆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投资(一期)集合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根据清算结果,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对A类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分配信托财产,并划入A类受益人的信托收益账户。

第五部分    声  明

 至2014年12月21日,国元信托遵从《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一期的运作,依照《蒙城县漆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投资(一期)集合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

    A类委托人、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10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就本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对“皖北振兴发展系列产品之:蒙城县漆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投资(一期)集合信托计划”一期信托事务的受托人责任,特此声明。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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