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北部新城建设投资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清算分配报告
尊敬的委托人及受益人: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信托")作为受托人于2012年12月27日发起设立“安庆北部新城建设投资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截至2014年12月27日该信托计划已到期,我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一、信托计划名称:安庆北部新城建设投资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5000万元。
三、信托计划期限:二年期。
四、信托计划生效日:2012年12月27日成立并生效。
五、信托资金的运用:我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集合起来,用于受让安庆北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北城建投”)持有的债务人为安庆市宜秀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的账面价值为62,166,666.66元的应收债权。区财政局在信托期内按计划偿还债务,并于信托期满时清偿全部债务。
六、信托收益分配:区财政局已按合同约定将偿还债务资金转入本信托计划在银行开设的信托专户。国元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信托财产清算分配,按受益人缴付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七、信托资金保管银行:受托人在浦发银行安庆分行开设信托计划财产专户(账号15210153820000015),信托财产由浦发银行合肥分行保管。
第二部分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
一、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国元信托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单独开立信托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国元信托作为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相关的信托事务处理。国元信托项目管理人员定期了解项目运行情况,监督信托资金的使用情况;按月收集财务报表,掌握融资单位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定期制作《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季度管理报告》,并按季向银监局、委托人(受益人)报告。
二、信托财产运用情况
国元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于信托计划成立当日向安庆北城建投支付了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安庆北城建投已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并向宜秀区财政局发出书面通知,本次债权转让已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完成。
宜秀区财政局按合同约定在信托期内按期支付偿还债务资金,本信托计划按期终止清算。
第三部分 信托财产收益及信托收益清算分配情况
本信托的收入主要包括债务人偿债的溢价部分、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信托资金运作的其它收入。截至2015年1月12日信托专户销户清算完毕,本信托计划专户收到债务人偿还债务资金62,166,666.66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1,937.78元,支付信托费用(包括律师费、账户管理费、银行保管费、印刷费等)和受托人信托报酬合计2,616,804.44元,支付受益人推介期利息为524.91元,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财产为59,551,800.00元。受托人已向全体受益人进行了信托财产分配,并将信托财产划入受益人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四部分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财产清算
本信托计划于2014年12月27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分配,于2015年1月12日销户清算完毕。国元信托依照信托文件约定出具清算报告,并将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在公司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进行公告,报告给委托人和受益人。
二、信托财产的归属与分配
依据《安庆北部新城建设投资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约定,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经过清算后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返还给受益人。
第五部分 声 明
本信托运行期内,国元信托遵从《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信托计划的运作,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
委托人、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就本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对《安庆北部新城建设投资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责任,特此声明。
客户服务电话: 0551-62624999 62623777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