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信托-工商企业(2013普天通信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8000万元(A:一年,募集资金3000万元,B:一年六个月,募集资金5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A: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
B: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
预计信托收益率:
序号 | 认购资金档次 | (A:一年)年收益率 | (B:一年六个月)年收益率 |
1 | 100万元≤单笔资金<200万元 | 7.80% | 7.90% |
2 | 200万元≤单笔资金<300万元 | 8.00% | 8.30% |
3 | 300万元≤单笔资金 | 8.80% | 8.90% |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8月25日止,信托计划于2013年8月26日生效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津信托-工商企业(2013普天通信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向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本信托计划由刘荐轩同志担任信托经理
姓 名 | 刘荐轩 | 年 龄 | 36岁 | 学 历 | 大学本科 |
职 称 | 所在部门 |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一部 | |||
简 介 | |||||
2004年至2009年7月,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营管理部从事业务经营管理工作,2009年7月至今在信托业务一部从事信托业务工作,从事信托资金业务,以及股权投资、受益权收购、融资租赁等业务,具有一定的信托财产管理经验。 |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一年)第七条约定:“根据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不同,本信托合同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7.8%;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8%。”
《信托合同》(一年六个月)第七条约定:“根据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不同,本信托合同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7.9%;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3%;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9%。”
《信托计划》第十条约定:“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账户利率计息,信托账户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在分配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总收益扣除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1、4项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金后,超过受益人可获得的预计信托收益部分作为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A:(一年)截至2014年8月26日,信托计划(一年)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一年)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B:(一年六个月)截至2015年2月26日,信托计划(一年六个月)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一年六个月)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一、受益人收益情况:
1、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
受托人根据金额起点的不同分别按照税前7.8%、8.0%、8.8%为该计划(一年)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2,647,500.00元(其中:①支付信托收益2,640,000.00元;②推介期利息7,500.00元)。
2、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
受托人根据金额起点的不同分别按照税前7.9%、8.3%、8.9%为该计划(一年六个月)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6,591,175.00元(其中:①支付信托收益6,579,000.00元;②推介期利息12,175.00元)。
二、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共计提取4,462,590.83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天津信托-工商企业(2013普天通信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2015]第2015号)
九、信托财产支付:
A.信托计划(一年):支付信托财产包括三部分:(1)信托资金;(2)自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账户利率(1.8%)计算的推介期利息;(3)信托资金自2013年8月26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在2014年8月26日将本次分配的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帐户内。
B.信托计划(一年六个月):支付信托财产包括三部分:(1)信托资金;(2)自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账户利率(1.8%)计算的推介期利息;(3)信托资金自2013年8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在2015年2月26日后进行清算,清算期1-2个工作日,并于信托清算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将本次分配的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帐户内。
十、声明
截至2015年2月26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