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2014年3月发行的天津信托·工商企业(天津高瑞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年六个月期)于2015年3月25日为委托人(受益人)分配2014-2015年度信托收益,现公告如下:
一、本信托计划(一年六个月期)共计募集优先信托资金15000万元,信托期限一年六个月。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天津信托·工商企业(天津高瑞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向天津高瑞投资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电梯及工程配套设备等。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二、本年度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年收益率根据认购资金不同分别为:8.3%、8.6%、9.3%、9.7%。信托收益计算期间: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5日。推介期利率:1.8%。
三、受托人于2015年3月25日将本次分配的信托收益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内,敬请查收。
四、委托人(受益人)如欲了解运作和分配详情,可携带信托合同和本人身份证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
我公司将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为您提供安全、稳健的理财服务。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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