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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九华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季度管理报告
更新时间:2015年03月31日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认购 “中粮信托•湘潭九华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受托人,现特向受益人报告本信托计划成立至2015年1月11日的信托事务事宜,并为报告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报告书中的内容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一、信托计划概要
1、第1期信托单位生效日:2014年3月28日
第1期信托单位发行规模:人民币20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24个月。
2、第2期信托单位生效日:2014年4月11日
第2期信托单位发行规模:人民币5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18个月。
3、第3期信托单位生效日:2014年7月29日
第3期信托单位发行规模:人民币15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24个月。
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
本公司已为本信托计划设立了如下信托专户:
开户名称: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账号:110 906 578 110 456

三、信托资金的运用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计划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向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沪昆高铁湘潭北站站场配套基础设施及周边道路建设。信托期间,受托人以受益人最大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并按信托文件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进行。

四、信托计划的管理
1、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的管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地义务,根据信托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3、截止2015年1月11日,信托计划资金未发生重大违约情况,项目按照有关信托文件运行正常,各期利息支付情况正常,且没有发生能够影响信托财产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五、期间收益分配情况
截止2015年1月11日,受托人收到企业偿还本息总计30,740,216.44元。
主要分配项目包括:分配受托人报酬2,521,438.35元,分配受益人收益为22,304,298.11元,支付保管费120,068.50元,支付财务顾问费668,383.56元,支付银行代理收付费3,954,600.00元,支付律师费50,000.00元等。

六、重大事项披露
1、报告期内无信托执行经理变更情况
2、报告期内无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情况。
3、报告期内无影响信托计划安全和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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