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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业(捷信金融消费贷款4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5年04月01日

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信托·金融产业(捷信金融消费贷款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4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实际信托期限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

预计信托年收益率:8%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4年3月12日止,信托计划于2014年3月13日募集结束并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津信托·金融产业(捷信金融消费贷款4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用于向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本信托计划由郭星担任信托经理

姓 名 郭星 年 龄 34 学 历 研究生
职 称   所在部门 信托业务八部
简 介
2004年9月参加工作,先后从事公司外派会计、市场营销部客户经理、公司业务制度建设专员、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自营业务部项目经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副主任、信托业务八部副总经理。参与多个信托基金的设计与实施,有多年金融从业经验,能严格把控项目风险。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第七条约定:“受益人的预计年收益率

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信托期限1-12个月(含)内为:8%;信托期限12-15个月(含)内为:8.5%。

《信托合同》第十条约定:“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账户利率计息,信托账户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在分配信托收益(信托终止)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总收益扣除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1、4项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金后,超过受益人可获得的预计信托收益部分作为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截至2015年3月13日,信托计划运作满一年,由于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约定,符合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宣告提前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1、受益人收益情况:

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年8%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3,213,895.00元(其中:①信托收益:3,200,000.00元②推介期利息:13,895.00元)。

2、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共计提取1,580,236.89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天津信托·金融产业(捷信金融消费贷款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2015)第02021号

九、信托财产支付:

支付信托财产内容包括三部分:(1)信托资金;(2)自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至2014年3月12日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专户利率(1.8%)计算的推介期利息;(2)信托资金在2014年3月13日至2015年3月13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于2015年3月13日后进行清算,清算期为1-5个工作日,受托人在信托清算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与信托收益一并支付给受益人,直接划至受益人指定银行帐户。

十、声明

截至2015年3月13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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