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2014年3月发行的天津信托·工商企业(2014福浩实业-物产集团担保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年六个月期)于2015年3月31日为委托人(受益人)分配2014-2015年度信托收益,现公告如下:
一、本信托计划(一年六个月期)共计募集信托资金10000万元,信托期限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向天津市福浩实业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其支付煤炭预付款。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二、本信托计划(一年六个月期)本年度分配受益人的信托收益:①单笔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按年8.0%计算;②单笔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按年9.1%计算;③单笔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按年9.6%计算,本次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推介期利息按1.8%计算。
三、受托人于2015年3月31日将本次分配的信托收益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内,敬请查收。
四、委托人(受益人)如欲了解运作和分配详情,可携带信托合同和本人身份证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
我公司将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为您提供安全、稳健的理财服务。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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