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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宏2号证券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5年05月12日

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信银宏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优先受益人1700万元、次级受益人23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4月4日止,信托计划于2014年4月8日生效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优先受益人1700万元、次级受益人230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信银宏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公开发行并挂牌交易A股股票;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交易所基金和公司债、可转债、国债及逆回购等债券品种;银行存款;经受托人同意的其他金融品种。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本信托计划由程鹏宇同志担任信托经理

姓 名 程鹏宇 年 龄 47岁 学 历 大学本科
职 称 经济师 所在部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九部
简 介
熟悉各种金融工具,具备多年证券从业经历和丰富的临盘操作经验,风格稳健。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专户利率计息,信托专户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向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时一并支付。”

《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一、信托费用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包括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保管费、信托报酬、投资顾问服务费及其他信托费用。

(一)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含信托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账户开设费;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保管人的资金划付费等;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应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划款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划付,受托人无垫付费用的义务。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记入当期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划付。因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而发生的受托人垫支款的具体支付方式为: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

(二)保管费

保管人按保管合同提供本信托计划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保管费计算方法: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总资产为基础(首次计提时以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为基础),按照0.2%的年费率,每周计提,每季度支付。

H1=E×0.2%÷(365÷7)×(估值基准日当周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7)

H1为保管人当周应计提的保管费。

E为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总资产(首次计提时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

支付方式:保管费于每自然季度末月的最后一个估值基准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进行结算,并于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保管人。

(三)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收取信托管理费。

信托管理费计算方法: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总资产为基础(首次计提时以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为基础),按照0.5%的年费率,每周计提,每年度支付。

H2=E×0.5%÷(365÷7)×(估值基准日当周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7)

H2为受托人当周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E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总资产(首次计提时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

支付方式:信托管理费于每个信托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进行结算,并于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

(四)投资顾问服务费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投资顾问服务费分为固定投资顾问服务费和浮动投资顾问服务费。

?固定投资顾问服务费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每周计提,每6个月支付一次,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满6个月之前最近一个估值基准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为固定投资顾问服务费核算日。

当周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服务费H3=E×1.5%÷(365÷7)×(估值基准日当周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7)

E为固定投资顾问服务费核算日的信托计划总资产

支付方式:固定投资顾问服务费于核算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投资顾问。

?浮动投资顾问服务费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满12个月之前最近一个估值基准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为浮动投资顾问服务费核算日。

当T不低于1.03时,浮动投资顾问服务费H4=(T-1.03)×60%×N;

当T低于1.03时,无浮动投资顾问服务费。

T为浮动投资顾问服务费核算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N为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支付方式:浮动投资顾问服务费于核算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投资顾问。

(五)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由受托人根据行业收费标准及业务实际情况,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二、信托税费

信托税费是指在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交纳的税金及其他费用。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作为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取得的收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纳税,受托人不代扣代缴。

三、不列入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

《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1、优先级委托人信托收益的计算方法: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满12个月之前最近一个估值基准日为优先级委托人信托收益核算日。

当T不低于1.03时,优先级委托人获得的信托收益率为3%+(T-1.03)×40%;

当T低于1.03时,优先级委托人获得的信托收益率为3%。

T为优先级委托人信托收益核算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上述约定不得被视为信托公司对受益人取得信托本金及收益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或保证。

支付方式:优先级委托人信托收益于核算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优先级委托人。

次级委托人信托收益的计算方法: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满12个月之前最近一个估值基准日为次级委托人信托收益核算日。

当T不低于1.03时,次级委托人信托收益率为(T-1)×100%;

当T低于1.03时,次级委托人信托收益率为[T-(1.03-T)×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N]×100%,若该收益率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则次级委托人无信托收益。

T为次级委托人信托收益核算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N为次级委托人信托收益核算日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支付方式:次级委托人信托收益于核算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次级委托人。

2、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优先级委托人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

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优先级委托人信托利益核算日。

当T不低于1.03时,优先级委托人获得的信托利益为[(1+3%)+(T-1.03)×40%)]×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当T低于1.03时,优先级委托人获得的信托利益为:(1+3%)×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T为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按照实际存续期计算。

上述约定不得被视为信托公司对受益人取得信托本金及收益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或保证。

支付方式:优先级委托人信托利益于核算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优先级委托人。

次级委托人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

信托计划终止日为次级委托人信托利益核算日。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时,按照以下分配顺序分配信托计划财产:

(1)到期应付但未付的各项信托费用、信托税费(不包括浮动投资顾问服务费);

(2)优先级委托人信托利益;

(3)到期应付但未付的浮动投资顾问服务费;

(4)剩余部分全部作为次级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分配给次级委托人。”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截至2015年4月8日,信托计划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一、受益人收益情况:

1、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4年4月4日止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率并支付信托收益,2014年4月4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1.0481,共计支付收益金额1,735,235.19元(其中:①支付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627,804.35元;优先受益人推介期利息10,350.00元②支付次级受益人信托收益1,097,080.84元;次级受益人推介期利息0元)。

2、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为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8,645,355.14元(其中:优先受益人2,209,320.00元、次级受益人6,436,035.14元)。

二、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共计提取418,364.31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天信银宏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2015]第2026号)

九、信托财产支付:

支付信托财产包括二部分:(1)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自2014年4月4日至2015年4月8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本信托计划于2015年4月8日宣告终止,受托人于终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将本次分配的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帐户内。

十、声明

截至2015年4月8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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