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2014年4月发行的天津信托?工商企业(2014大通集团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5年5月13日为委托人(受益人)分配2014-2015年度信托收益,现公告如下:
一、本信托计划共计募集信托资金20000万元,信托期限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受让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收益权,用于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调整财务结构和日常经营性支出等。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二、本信托计划本年度分配受益人的信托收益:①单笔资金200万元以下,按年8.4%计算;②单笔资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按年8.8%计算;③单笔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按年9.6%计算;④单笔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按年10%计算。本次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受益人推介期利息按1.8%计算。
三、受托人于2015年5月13日将本次分配的信托收益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内,敬请查收。
四、委托人(受益人)如欲了解运作和分配详情,可携带信托合同和本人身份证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
我公司将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为您提供安全、稳健的理财服务。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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