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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通宝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三期募集公告
更新时间:2015年05月19日

 尊敬的客户:

  您好!我公司发起设立"北京信托.盈通宝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现将信托计划第三期募集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信托计划简介

  计划名称北京信托.盈通宝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成立时间2014年8月11日

  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规模各期信托资金的募集规模不超过10亿元。截至目前,信托计划的存续规模为12837万元。

  信托期限信托计划总期限为10年,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各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均为18个月。其中,第一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算18个月(以下简称"初始存续期限",下同),如果出现分次运用资金的情况,则各次运用的资金所对应的第一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该次资金运用日(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届满18个月之日;后续各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自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含该日)起算18个月,如果出现分次运用资金的情况,则各次运用的资金所对应的该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该次资金运用日(含该日)起至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含该日)起届满18个月之日。如果在某期信托单位的初始存续期限届满之日,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所投资的股票无法及时清盘变现,则在该期信托单位到期后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处置缓冲期,该期信托单位相应延期。如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形的,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均可全部或部分提前结束或延期。

  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等额划分为信托单位。根据信托受益权的不同,每一期信托受益权均对应一期信托单位,其中,第一期信托受益权对应第一期信托单位,第二期信托受益权对应第二期信托单位……以此类推,第N期信托受益权对应第N期信托单位。

  预期收益信托单位享有的预期收益率,在相应的募集公告中约定。

  投资方向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根据其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一系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资金委托予资产管理人设立一系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根据约定将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财产投资于定向增发股票,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资金用于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用途;若有闲置/剩余资金,受托人有权运用于银行短期理财产品、货币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及其他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或其他委托人认可的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募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分次募集,每次募集的推介期、募集规模、发行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预期收益率等事宜均在相应的募集公告中公告。

  风险控制(1)北京信托作为受托人和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跟踪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宏观经济状况,尽可能地降低法律与政策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果法律法规对信托登记的具体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北京信托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托登记手续。

  (2)受托人将根据《四方操作协议》及《投资顾问委托协议》的约定,明确各签署主体的权利义务、定向增发的操作流程及投资顾问指定的投资顾问委员会出具投资决策流程并要求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纪要进行备份,并严格监控信托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在投资标的出现风险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最大程度的减少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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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受托人聘请经验丰富的投资顾问为信托资金的投资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减少信托资金投资的定向增发股票无法处置的概率。同时,将信托计划每期信托资金到期后设置3个月的处置缓冲期,以处置到期未能及时变现的投资标的,并以3个月为一个时间段,若某期信托资金在3个月内未能完全投资出去或投出资金低于80%的,则全部或部分结束该期信托单位;对于信托资金投出率达到80%的正常运行情形,剩余资金可投资于高流动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4)受托人将密切关注资产管理人的投资动向,并要求资产管理人每月就基金专户的信息向其提供相关的信息披露报告。

  (5)受托人规范业务管理系统,本信托业务流程纳入受托人已执行的业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通过严格执行业务管理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同时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6)受托人将与保管人签订保管合同,约定保管人的各项职责,并督促保管人按照保管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保管职责,并对资金保管账户进行监管。

  (7)受托人将定期和不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若遇到重大影响信托财产安全和信托利益实现的情况,北京信托将进行特别信息披露。

  利益分配受托人于每个分配日向持有该期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分配,由受托人在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分配日划付至相应的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分配日指每个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各期信托单位的核算日单独计算,均为该期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含提前届满日和延期届满日)。其中,第一期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后续各期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期限均自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起算。本信托计划项下最后一个核算日为信托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和延期终止日)。

  二、发行信托单位的相关信息

  本次募集发行第三期信托单位,其相关信息如下:

  1.存续期限:

  第三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自第三期信托单位的募集成功日(含该日)起届满18个月之日,如果出现分次运用资金的情况,则各次运用的资金所对应的第三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该次资金运用日(含该日)至第三期募集的募集成功日(含该日)起届满18个月之日。

  若发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导致该期信托资金提前全部或部分结束的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决定提前全部或部分结束该期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若发生该期信托单位到期不能清盘变现的情形,可能导致该期信托资金全部或部分延期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决定延长全部或部分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

  2.信托财产分配顺序

  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分配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在前一项未足额分配前,后一项均不得分配,如同一顺序各项不能得到足额支付:就第2项、第3项而言,按照该顺序各项应受偿金额的比例进行支付;就第4项、第5项而言,按照受益人持有的该期信托单位数量的比例进行支付):

  (1)向受托人支付以固有财产垫付的因本信托计划产生的相关费用;

  (2)支付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款、规费;

  (3)支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应付未付的信托报酬(如有)、保管人的保管费、投资顾问的固定投资顾问费(如有)、销售费用(如有)、服务费用(如有)、财务顾问费(如有)、相关中介机构的服务报酬以及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及第三人负债(如有);

  (4)向持有到期的第三期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支付应付的信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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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向持有第三期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直至其持有的第三期信托单位的年收益率达到8%,信托单位年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信托单位年收益率=[(第三期信托单位在核算日对应的信托利益-第三期信托单位在核算日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第三期信托单位在核算日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 ÷第三期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期限×365×100%;

  (6)第三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财产的现金部分按以上顺序分配完毕后,如有剩余,则剩余部分的80%按受益人持有第三期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给持有第三期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剩余部分的20%分配给投资顾问作为浮动投资顾问费。

  以上仅作为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收益或信托本金不受损失的任何承诺。

  3.信托报酬

  (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报酬费率为1%。

  (2)信托报酬按如下公式计算并支付:

  在第三期信托单位的费用支付日应支付的信托报酬=∑第i日信托计划募集的第三期信托本金余额×1%÷365, i从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计数至第三期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期限届满之日(不含该日)止。

  三、发行规模

  1.每一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2.第三期信托资金的募集规模约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具体金额以第三期信托资金募集的推介期内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为准。

  四、第三期募集的推介期

  1.自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7月11日。

  2.在上述推介期内,募集的第三期信托资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时,受托人即有权宣布第三期募集成功,随时运用信托资金。如果第三期募集的推介期届满而募集的信托资金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受托人有权延长推介期。如果延长期限届满后募集的第三期信托资金不足3000万元,则第三期募集不成功。

  3.受托人有权根据资金募集的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结束上述推介期。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1.必备证件

  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信托财产专户

  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划付至以下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名称: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10900161810659;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大望路支行。

  六、第三期募集的推介期利息的处理

  1.如第三期募集成功,对于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自交付日(含该日)起至信托单位计入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收益,由受托人在本次募集的募集成功日后的第一个分配日支付给受益人。

  2.如第三期募集不成功,受托人于第三期募集的推介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含该日)起至退还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七、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存在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流动性、交易系统风险、流动性风险、资本闲置的风险、管理风险、保管人的风险、投资顾问风险、信托期限缩短或延长及信托利益提前分配或迟延分配的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请仔细阅读信托合同第十九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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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委托人已详阅本信托计划备查之各项法律文件,理解因合同条款及相关交易所可能产生的其他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全部风险。

  八、法律意见书摘要

  北京市昊凯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信托合同》中关于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分配、信息披露、受益人大会、《信托合同》生效及本信托计划成立、信托文件及本信托计划的终止的约定均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顾问委托协议》、《四方操作协议》的约定均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九、说明

  1.本《第三期募集公告》是《北京信托.盈通宝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本《第三期募集公告》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2.本《第三期募集公告》未约定事项,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3.关于本信托计划的详细信息,请详阅《信托合同》、《北京信托.盈通宝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北京信托.盈通宝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约定。

  您可以登录我公司网站www.bjitic.com,了解本信托计划运作情况和我公司

  将推出的其他信托产品信息。如您对本信托计划有疑问或对客户服务有任何要求,请联系我公司财富管理与理财规划事业部。

  财富管理与理财规划事业部客服热线:400-610-8899、010-59680800。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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