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2013年11月发行的天津信托-工商企业(山焦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项目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5年5月18日期满清算,现公告如下:
一、本信托计划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20000万元,期限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5年5月18日止。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天津信托-工商企业(山焦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项目2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向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补充其下属子公司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二期生产购买煤炭所需流动资金。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二、截至2015年5月18日,本信托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计划宣告终止。
三、受托人根据信托资金认购的不同档次分别按年收益率按8%、8.5%、9.3%、9.5%、9.8%、10%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本次分配信托收益计算期间: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5月18日。
四、受托人于2015年5月18日后进行清算,清算期为1-2个工作日,并在信托清算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分配的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帐户内,敬请查收。
五、受托人以在其营业场所和网站上公布《清算公告》的形式,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收益分配及到期清算等情况。委托人(受益人)可直接登录天信公司网站:www.tjtrust.com或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
我公司将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为您提供稳健的理财服务。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