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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锐进26期远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增加投资范围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5年06月11日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鉴于2015年5月14日“外贸信托•锐进26期远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上海远策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我司发来《关于“外贸信托•锐进26期远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开通沪港通的申请》,称出于增加投资品种的需求,申请增加以下投资品种:沪港通,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经受托人同意后进行。

调整后,《外贸信托•锐进26期远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8.2.1条“投资范围”变更为: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逆回购、股指期货、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沪港通或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中,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或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应经受托人同意。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才能投资该产品。”

第8.2.3条“投资限制”变更为:

“8.2.3.1 禁止将信托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8.2.3.2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8.2.3.3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2.3.4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含沪港通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4.99%。

每日日终,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港股通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4.99%,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仅以受托人计算的估值结果对该条限制进行事后监控。

8.2.3.5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含沪港通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超过10%。

每日日终,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港股通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超过10%,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仅以受托人计算的估值结果对该条限制进行事后监控。

8.2.3.6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股票(不含沪港通股票)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总值比例超过20%(以成本价计算)。

每日日终,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港股通股票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总值比例超过20%(以成本价计算),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仅以受托人计算的估值结果对该条限制进行事后监控。

8.2.3.7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基金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总值比例超过20%(以成本价计算,货币基金、指数基金、债券基金不受此限)。

8.2.3.8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权证、*ST、ST及未股改上市公司股票。

8.2.3.9 未经受托人同意,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ETF基金的申购赎回投资。

8.2.3.10 每日日终,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含沪港通股票)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100%。

8.2.3.11 每日日终,投资的股指期货市值(空单市值减去多单市值)与所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市值之差,不超过所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市值的20%;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仅以受托人计算的估值结果对该条限制进行事后监控。

8.2.3.12 本信托计划期货保证金占用占期货账户全部权益(保证金占用与可用资金之和)不得超过70%。

8.2.3.13 本信托计划期货账户不得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净多单。

8.2.3.14 禁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评级不得低于AA级。

8.2.3.15本信托计划届满前5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证券买入的交易。

8.2.3.16 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8.2.3.17 本信托计划禁止投资于受托人及其关联方、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代理销售机构及其关联方发行的港股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中化国际、英特集团、江山股份、扬农化工、盐湖股份、招商银行(若为港股通投资标的);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仅以受托人计算的估值结果对该条限制进行事后监控。”

根据《外贸信托•锐进26期远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8.2.5条的约定,上述调整自公告日起45个工作日后生效,即上述调整自2015年8月12日生效。若委托人/受益人不认可本次调整,则可于公告期内的开放日对所持信托份额进行赎回操作,否则即视为认可本次调整事项。

特此公告。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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