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昀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召开2015年度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公告
更新时间:2015年07月08日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外贸信托•昀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于2012年12月27日成立并生效,该项目期限为5年。根据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二十六条受益人大会的约定,我司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管理运用方向、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调整等相关事宜(详见附件)以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24:00时。

受益人大会通过表决方案需达到以下条件,方为成功召开并通过表决方案:

本次受益人大会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投票表决,须经参加大会的全体受益人同意通过表决方案。

特此公告。

附件:《外贸信托•昀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5年度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7月7日


附件:

外贸信托昀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5年度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

鉴于受托人收到“外贸信托昀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项下投资顾问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送的《关于提请召开“外贸信托•昀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的通知》,要求就本信托计划项下管理运用方向、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调整等相关事宜提请召开受益人大会进行审议。本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外贸信托•昀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外贸信托•昀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信托计划2015年度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审议关于本信托计划相关变更事项。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本次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表决的全体受益人同意通过。如本次信托计划变更事项经参加受益人大会表决的全体受益人同意通过,本变更事项生效。若受益人大会通过本变更事项,受托人将根据表决意见与各方签署相关协议。

审议事项:

关于外贸信托昀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管理运用方向、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调整等相关事宜

一、外贸信托•昀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运用方向、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调整为如下:

1、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财产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

(1)现金类金融产品: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权益类金融产品:沪深A股股票(含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含封闭式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ETF、LOF基金等)、沪港通、深港通、新三板;

(3)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中期票据;

(4)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个股期权、股指期权、ETF期权;

(5)其它资产:证券投资类基金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才能投资该产品。

投资个股期权、股指期权、ETF期权、证券投资类基金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前,需征得受托人同意后方可投资。

2、投资比例

(1)现金类金融产品投资比例

现金类金融产品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0%-100%(以市值计算)。

(2)权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比例

权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0%-100%(以市值计算)。

(3)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比例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0%-100%(以市值计算)。

(4)其它资产投资比例

其它资产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0%-100%(以市值计算)。

(5)新股申购时投资比例不做限制,新股申购具体包括:首发新股等。

(6)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以其允许的投资比例为限。

3、投资限制

(1)禁止将信托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2)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3)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4.99%。

(5)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超过10%。

(6)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股票(创业板股票除外)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总值比例超过40%(以成本计算)。

(7)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创业板股票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总值比例超过35%(以成本计算)。

(8)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新三板股票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总值比例超过20%,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全部新三板股票占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总值比例超过35%。

(9)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债券、单一基金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总值比例超过20%(以成本计算,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证券投资类基金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不受此限)。

(10)投资于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类债券(公司债、企业债等)的债项评级在AA(含)以上,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为A-1级。

(11)未经受托人同意,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ETF基金的申购赎回投资。

(12)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沪深300指数基金、交易所指数ETF基金的投资总额(以市值计算)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100%。

(13)每日日终,投资的股指期货市值(空单市值减去多单市值)减去权益类资产市值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20%。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仅以受托人计算的估值结果对该条限制进行事后监控。

(14)每日日终,所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市值加股指期货市值(多单市值减去空单市值)不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100%。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仅以受托人计算的估值结果对该条限制进行事后监控。

(15)本信托计划期货保证金占用占期货账户全部权益(保证金占用与可用资金之和)不得超过70%。

(16)本信托计划期货账户不得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净多单。

(17)本信托计划届满前5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证券买入的交易。

(18)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因投资标的自身变动、信托财产总值发生变动等因素致使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不符合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约定的,受托人、投资顾问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下列情况除外:

(1)投资标的暂停交易;

(2)因投资标的自身变动、信托财产总值发生变动等因素致使单一股票(创业板股票除外)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总值比例超过40%,但未超过45%。

(3)因投资标的自身变动、信托财产总值发生变动等因素致使单一创业板股票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总值比例超过35%,但未超过40%。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资顾问及代理发行机构协商调整本信托计划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限制。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投资顾问及代理发行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限制,无需另行征得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本信托计划决定调整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限制的,调整事项生效日应为本信托计划赎回封闭期结束后的某一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且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应于调整事项生效日前45个工作日在其网站就调整事项进行公告,并与投资顾问就调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如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不认可本信托计划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限制的调整,可于调整事项的公告期内的任意开放日对所持的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份额进行赎回操作。对于本信托计划调整事项公告期内受益人提出的赎回申请,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应全部接受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赎回资金。

二、管理运用方向、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调整后本信托计划的相关风险揭示:

1. 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信托计划收益下降。

2. 信托计划管理与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管银行、经纪服务商和期货经纪商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上述各方无法继续经营相应的金融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服务商和期货经纪商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3)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及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4)操作或技术风险。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信托计划终止的风险。如果本信托计划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3. 股指期货投资的风险

(1)基差风险。本信托计划基于套期保值目的对股票资产和股指期货资产进行建仓,会因期货、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而获得一定的基差。而当本信托计划在套期保值策略的平仓日对期货、现货头存进行平仓对冲时,因为平仓对冲日与期货合约的到期日不同或者因为本信托计划持有的现货组合与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标的资产不完全一致等原因,期货的价格可能并未收敛至其标的的现货价格,由此对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产生基差风险,进而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

(2)流动性差异风险。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指期货资产和股票等现货资产分别在两个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并各自遵守不同的交易规则,可能出现期货资产流动性较好、现货资产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使得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在执行时,完成了期货资产的投资时而无法完成相应的现货资产投资,使得投资策略失效,进而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

(3)保证金风险。根据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交易所、期货经纪商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期货资产进行每日结算,如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剧烈波动,本信托计划可能面临保证金不足的情况。如果届时,本信托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不足、或不能及时向期货帐户不足保证金,即使期货价格最终走势符合预期,本信托计划仍然面临保证金不足而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4)强制减仓风险。本信托计划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对股指期货、股票等资产的投资会设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限制条件,当本信托计划投资的证券资产超出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约定范围和比例时,受托人会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相应的资产进行减仓甚至平仓处理,进而引起信托计划财产价值的波动。

(5)交易风险。本信托计划将股指期货作为投资标的之一,股指期货交易的复杂性和时效性显著高于股票、基金等现货资产的交易。本信托计划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交易时,可能存在因投资顾问、保管人、期货经纪人、交易员等各方面的参与人员交易执行不力而使信托财产出现投资错误甚至投资损失的风险。

(6)系统执行风险。本信托计划同时投资于股指期货和股票等现货资产,投资策略的执行、交易操作的完成均高度依赖于系统。本信托计划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存在因所使用的投资交易系统出现故障、投资顾问及交易员系统使用不当等原因使信托财产出现投资错误甚至投资损失的风险。

4. 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利益。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最低收益或保底。

(3)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在开放日计提和分配,由于信托单位净值的波动,可能造成投资者收益为负的情况发生,但特定受益人仍分配了前期业绩上涨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4)巨额赎回的风险

在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委托人可能无法及时赎回全部信托单位。同时在巨额赎回的过程中,信托单位净值的波动也可能对委托人产生不利影响。

(6)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信托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5. 其他风险

(1)投资标的传导性风险

本信托计划投资标的包含基金专户产品、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存在由于相关产品管理人管理运营能力不足或发生道德风险,导致本信托计划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投资损失的风险。

(2)股指期权和个股期权投资风险

本信托计划在受托人具备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格后,本信托计划可进行股指期权和个股期权的相关交易。除市场风险等常规风险外,股指期权和个股期权投资还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具有杠杆性风险;当保证金不足时,存在被经纪商及交易所强制平仓的风险;当市场上的交易量不足或者当没有办法在市场上找到合理的交易价格时,期权合约的持有者可能面临无法平仓的风险;若期权的买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选择不行权或者当需要实物交割时没有足够资金行权,期权价值在到期后将归零。若信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权和个股期权,则可能因上述风险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3)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0.7000元时,触及平仓线,受托人将开始变现非现金资产,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时,因股票停牌等原因致使本信托计划持有非现金资产不能变现,则受托人将首先对现金资产进行分配,非现金资产待变现后再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或支付,因此,信托计划有延期的风险。

(4)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调整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投资顾问及代理发行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无需另行征得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因此,存在委托人/受益人不认可调整事项而本信托计划仍然进行调整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的收益遭受损失。

三、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负责向本信托计划推荐本信托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相关标的;负责为投资标的的变现交易提供交易建议。受托人将于本信托计划2015年度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相关变更事项通过后与投资顾问就相关调整事项签署补充协议。

四、关于新增投资对象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专户产品、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等按照对应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日当日专户委托财产/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单位净值进行估值。如无法取得估值日当日份额单位净值的,按可取得的上一最近份额单位净值进行估值。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甲、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按最能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受托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五、费用承担

本信托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相关标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等的管理人费用、托管费等)由信托财产承担。相关费用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确定相关费用标准。

注:如本次受益人大会通过本信托计划变更方案,则本信托计划变更方案作为原信托合同的补充,受托人将不与受益人另行签署信托合同补充协议。

六、受益人大会具体安排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投票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截止时间:2015年7月31日24:00时。

3、会议通讯表决票寄送至如下地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1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人:李松

联系电话:010-59568748

传真:010-59568726

会议通讯表决票也可先传真后寄送方式进行,若原件与传真件不符,则以传真件为准。

4、受益人大会的费用

因召开本次受益人大会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刷费、邮递费,由受托人先行垫付,由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承担。

七、计票

1、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须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本人签字;如受益人本人无法签署表决票,须受益人本人签署《授权委托书》(附件二)授权他人代为签署表决票,并与表决票一并提供给受托人。受益人为机构的,须在表决票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邮寄的以受托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受托人收到传真时间为准)送达受托人,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受益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受托人,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5)受益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受托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受托人收到传真时间为准。

附件一:《外贸信托•昀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5年度第一次受益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7月7


附件一

外贸信托•昀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5年度第一次受益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受益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信托合同编号:1068 2012-X1068 001 001□□□号

审议事项:关于外贸信托•昀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管理运用方向、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调整等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受益人/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5年 月 日24:00时的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外贸信托•昀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5年度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被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授权人(签字/盖章):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信托合同编号:1068 2012-X1068 001 001□□□号

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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