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2014年5月发行的天津信托·工商企业(金地城市建设应收款转让<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年期)于2015年6月30日为委托人(受益人)分配2014-2015年度信托收益,现公告如下:
一、本信托计划(二年期)共计募集信托资金14000万元,信托期限二年。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天津信托·工商企业(金地城市建设应收款转让<回购>)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受让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对宝坻区土地整理中心应收账款债权。信托资金由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用于调整财务结构,减少资金占压。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二、本年度受益人的信托年收益率根据认购资金不同分别为:8.2%、8.6%、9.3%、9.6%。信托收益计算期间: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30日。推介期利率:1.8%。
三、受托人于2015年6月30日将本次分配的信托收益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内,敬请查收。
四、委托人(受益人)如欲了解运作和分配详情,可携带信托合同和本人身份证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
我公司将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为您提供安全、稳健的理财服务。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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