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2014年5月发行的天津信托·工商企业(金地城市建设应收款转让<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年期)于2015年6月30日期满清算,现公告如下:
一、天津信托·工商企业(金地城市建设应收款转让<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年期)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13000万元,信托期限1年。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天津信托·工商企业(金地城市建设应收款转让<回购>)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受让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对宝坻区土地整理中心应收账款债权。信托资金由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用于调整财务结构,减少资金占压。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二、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集合资金信托(一年期)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计划(一年期)宣告终止。
三、信托期间本信托计划(一年期)受益人的信托年收益率根据认购资金不同分别为:8%、8.4%、9%、9.4%。信托收益计算期间: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30日。推介期利率:1.8%。
四、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到期日后进行清算,清算期为1-2个工作日,并在信托清算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将信托资金与信托收益一并支付给受益人,直接划至受益人指定银行帐户,敬请查收。
五、委托人(受益人)如欲了解运作和分配详情,可携带信托合同和本人身份证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
我公司将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为您提供安全、稳健的理财服务。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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