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龙价值(九)资本市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12日下发的[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3年5月21日下发的[2013]13号《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关于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我公司与托管机构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7月10日起,对中国龙价值(九)资本市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潜在估值变动对项目资产净值影响超过0.25%、达到“指导意见”中对公允价值调整要求的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满足以上条件的停牌股票自其复牌之日起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0日